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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信视觉:关于收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对公司及...

来源:中金证券 2018-06-07

证券代码:834110 证券简称:灵信视觉 主办券商:国泰君安

关于收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对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责任人采取自律监管措施决定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上海灵信视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年 6

月5 日收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股转公

司”)《关于对未按期披露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的挂牌公司及相关信息披

露责任人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公告》(股转系统公告 [2018]1296号),主

当事人:上海灵信视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董事长陈大明、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负责人陆新美。

公司未在 2018年前三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2018年第一

季度报告,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第十一条之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对于公司的违规行为,公司董事长、信息披露负责人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1.5条的相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信息披露细则》第五十一条第(四)款及《业务规则》第1.4条、第6.1条的规定,全国股转公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公司采取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公司董事长陈大明、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负责人陆新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接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关于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公司及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将严格按照《业务规则》及有关通知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完善公司治理,诚实守信,规范运作,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公司对于本次违规行为,向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

《关于对未按期披露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的挂牌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责

任人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股转系统发〔2018〕12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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