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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太安财险公估被罚2万员:编制虚假报表及资料

来源:新浪 2018-06-01

新浪财经讯 6月1日消息,银保监会今日公布关于民太安财险公估河南分公司的行政处罚。民太安河南分公司存在编制虚假的报表、资料的违法行为,被给予警告并罚款1万元,相关责任人被罚1万。

中国保监会河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豫保监罚〔2018〕22号)

当 事 人:民太安财产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民太安河南分公司”)

住所: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72号

负 责 人:吕功君

当 事 人:吕功君

身份证号:41010519XXXXXX2772

职务:民太安河南分公司总经理

住所: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72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版,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民太安河南分公司涉嫌违规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依法向民太安河南分公司等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民太安河南分公司等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民太安河南分公司存在编制虚假的报表、资料的违法行为。民太安河南分公司总经理吕功君对该违规行为负直接责任。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民太安河南分公司编制虚假的报表、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保监会令[2018]2号,下同)第六十三条。依据《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九十四条,我局决定对民太安河南分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依据《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一百零一条,我局决定对民太安河南分公司总经理吕功君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2018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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