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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丹科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金丹科技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

来源:中金证券 2018-05-22

关于河南金丹乳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致:河南金丹乳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河南金丹乳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金丹科技”)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金丹科技2017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与公司章程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了核查和验证(以下简称“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和公司章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2018年4月24日召开的金丹科技第三届董事会第

四次会议决定召集。2018年4月26日,金丹科技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上刊登了《河南金丹乳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和《河南金丹乳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事项。

同时,公告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翅议于2018年5

月21日(星期一)上午9:00——12:00在河南省郸城县金丹大道08号金丹科技

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张鹏主持。

经查验,金丹科技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金丹科技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已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金丹科技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金丹科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召集并发布公告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金丹科技董事会。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 12 人,代表股份

74,055,000股,占金丹科技股本总额的87.526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翅议的

人员还有金丹科技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金丹科技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金丹科技已公告的会议通知所列出的议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逐项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2017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74,055,0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2.审议通过《关于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74,055,0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3.审议通过《关于2017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74,055,0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4.审议通过《关于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74,055,0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5.审议通过《关于预计2018年度公司日常性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37,149,0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关联股东张鹏先生回避表决。

6.审议通过《关于2017年度财务决算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74,054,000股,反对0股,弃权1,000股,同意股份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6%。

7.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度财务预算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74,055,0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8.审议通过《关于2017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74,055,0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9.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2018年度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74,055,0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1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2018年度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74,055,0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11.审议通过《关于聘请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74,055,0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12.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度银行借款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74,055,0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74,055,0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74,055,0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74,055,0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的表决方式进行,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金丹科技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会议主持人签署,会议决议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金丹科技董事签署。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金丹科技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金丹科技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金丹科技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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