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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清芝融科商用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清芝融科商用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受北京清芝融科商用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请,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提案审议情况、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核和见证,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2018年4月25日,公司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
2018年4月27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公告了《北京清芝
融科商用机器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编号:2018-014),
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时间及登记方式等有关事项。
2018年5月18日上午9:00,本次股东大会在公司会议室如期举行,会议由
公司董事会召集。现翅议由公司董事长吴卫先生主持,参加现翅议的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就会议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并现场行使表决权。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会议通知所列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信息披露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公司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现翅议的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9人,代表股份26,797,0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5.14%。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股东大会的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公司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公司董事会所公告的
议案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原有提案及提出新提案的情形,符合《公司法》、《信息披露细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现翅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就列入会议通知的议案进行了逐一表决。该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信息披露细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 经本所律师审查,现翅议推举了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
参与会议的计票、监票,并对现翅议审议事项的投票进行清点,股东大会的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当场宣布股东大会的决议均已通过。该程序符合《公司法》、《信息披露细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审议《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26,797,000万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
数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议案获得通过。
(2) 审议《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26,797,000万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
数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议案获得通过。
(3) 审议《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26,797,000万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
数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议案获得通过。
(4) 审议《2018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26,797,000万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
数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议案获得通过。
(5) 审议《2017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26,797,000万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
数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议案获得通过。
(6) 审议《2017年度公司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26,797,000万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
数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议案获得通过。
(7) 审议《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26,797,000万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
数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议案获得通过。
(8) 审议《关于追认吴卫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关联交易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股数5,569,0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
数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议案获得通过。
吴卫作为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其所持有的股份21,228,000股不计入有效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是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信息披露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