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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工机械:四川道融民舟律师事务所关于绵阳众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来源:中金证券 2018-05-17

中国四川省绵阳市临园路东段54号临园商务大厦10楼

关于绵阳众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四川道融民舟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绵阳众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陈敏律师、 程健律师出席公司于2018年5月15日召开的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现行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合法性、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本所律师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按有关规定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其它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非经本所律师书面创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据此进行了必要的判断,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公司已于2018年4月25日在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上公开发布了《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

告》,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及其他相关事项。本次股东大会于2018年5月15日在公司(绵阳高新区菩提寺岷山机电工业园)2楼会议室召开,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相关事项与公告内容一致。公司董事长燕泽山先生主持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并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3人,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39,000,3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0.00%。本所律师依据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

2、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本所律师等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及《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所载明的议案一致,未有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审议通过《公司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长代表董事会汇报董事会2017年度工作情况。

同意股数39,000,3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

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

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二)审议通过《公司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监事长代表监事会汇报监事会2017年度工作情况。

同意股数39,000,3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

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

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三)审议通过《公司2017年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

审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公司2017年度审计

同意股数39,000,3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

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

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四)审议通过《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详见同日披露于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c)上的《公司2017 年年度报告》、《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摘要》。

同意股数39,000,3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

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

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五)审议通过《公司2017年财务决算报告》

审议了公司2017年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股数39,000,3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

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

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六)审议通过《公司2018年财务预算报告》

审议了公司2018年财务预算报告。

同意股数39,000,3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

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

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七)审议通过《关于预计2018年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生日常性关联交易为房屋租赁,预计交易总金额将不超过160万元;机械加

工件销售,预计交易金额将不超过300万元;临时性资金拆借,预计累计金额不

超过4,000万元,接受担保,预计累计担保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

同意股数5,00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

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

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关联股东四川岷山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八)审议通过《关于对关联交易予以确认的议案》

对2017年发生的关联交易予以确认。

同意股数5,00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

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

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关联股东四川岷山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绵阳众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为《四川道融民舟律师事务所关于绵阳众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四川道融民舟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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