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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股份:北京市中银(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三信商贸股份有限...

来源:中金证券 2018-05-09

济南市高新区·舜风路101号·齐鲁文化创意基地15号楼4单元3F 邮编:250101

电话(Tel):(0531)88876911 传真(Fax):(0531) 88876907

北京市中银(济南)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山东三信商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三信商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律师行业公认的道德标准以及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及事实进行了审查和验证。

在进行审查验证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1、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都是真实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无任何隐瞒、遗漏之处。

3、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 山东三信商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意见书

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4、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公司董事会于 2018年 04月 16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2018年 04月 18 日,

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对象和登记办法等事项。

3、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8年 05月 08 日上午 10:00 在山东适泽

市黄河西路777号山东三信商贸股份有限公司2号会议室采用现场形

式召开,由董事长邓歇先生主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相关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关于山东三信商贸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18 人,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为 3174.2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96.19%。上述股东均

系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登记在册并拥有公司股票的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均持有有效证明文件,具备出席本次会议的合法资格。

2、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会议通知中载明的以下议案:

(7)《关于续聘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 年审计机构的议案》;

山东三信商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审议的议案与公司公告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相符,无修改原有议案及提出新议案的情况,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五、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表对议案审议后,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均获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声明: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北京市中银(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三信商贸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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