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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澄科技: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宁波锦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来源:中金证券 2018-05-09

锦澄科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致:宁波锦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宁波锦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贵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贵公司向本所律师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贵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锦澄科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查验,贵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4月18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召集人、会议方式、会议时间、地点、主要议程、出席对象、现场登记办法、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等。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翅议于2018年5月8日下午13:00在贵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周红战先生主持了本次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现翅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与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经本所律师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委托代理人共12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000万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100%。

2、经本所律师核查,除贵公司股东外,其他出席会议的人员为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等。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现翅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贵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共同进行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

锦澄科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8)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

(9)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18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10)审议通过了《关于追认偶发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应为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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