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勃朗科技: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来源:中金证券 2017-04-17

公告编码:2017-009

证券代码:833803 证券简称:勃朗科技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苏州勃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苏州勃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规范运作水平,

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披露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苏州勃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

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

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客观公正原则;

(三)有错必究的原则;

(四)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

(五)责任与权利对等的原则;

(六)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信息披露负责人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

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

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业务规则》、《披露细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相关制度,

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

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条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条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

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 司监督管理办法》、

《披露细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不相符时,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为准。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苏州勃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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