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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达物流:重庆精韬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东达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来源:中金证券 2017-07-19

重庆精韬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东达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定向发行股票合法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重庆精韬律师事务所

ChongqingJingtaoLawFirm

重庆市渝北区新溉大道山顶道国宾城11栋17楼

电话(Tel):(86)023-67049959

目录

释义...... 2

引言...... 3

正文...... 5

一、 本次发行符合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股票发行的条件...... 5

二、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符合关于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有关规定...... 5

三、 本次发行过程及结果合法合规性...... 8

四、 本次发行相关法律文件的合法合规性...... 10

五、 本次发行的优先认购安排......11

六、 本次发行对象及现有股东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

金的核查......11

七、 本次发行不存在股权代持...... 12

八、 本次发行对象不存在持股平台......12

九、 本次发行不适用股份支付准则进行会计处理的意见...... 13

十、 募集资金监管...... 13

十一、 关于公司相关主体和本次发行对象是否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14

十二、 结论意见......14

释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下述含义:

公司、东达物流 指 云南东达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东达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定向发行公司

本次发行、股票发行 指

股票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东达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股票发行方

《股票发行方案》 指

案》

《股票发行认购公告》 指 《云南东达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认购公告》

云南东达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与发行对象签署的《云南东达

《认购协议》 指

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认购协议》

《公司章程》 指 《云南东达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业务规则》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股票发行业务细则》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

则》 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4号

《业务指引第4号》 指

——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

《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募集资金管

《股票发行问答(三)》指

理、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

本所 指 重庆精韬律师事务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重庆精韬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东达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定向发行股票合法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致:云南东达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根据本所与云南东达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合同》,本所接受公司委托,担任公司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并据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引言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业务规则》、《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业务指引第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的实际情况,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1.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相关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申请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本所律师同意公司自行引用或根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审核要求引用本所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的相关内容;

4.对于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报告、意见、文件等文书,本所律师履行了《管理办法》、《业务规则》要求的相关义务,并将上述文书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5.公司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并且有关书面材料及书面证言均是真实有效的,无任何重大遗漏及误导性陈述,其所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具有一致性;

6.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申请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正文

一、 本次发行符合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股票发行的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票的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中国证监会豁免核准,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管理,但发行对象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公司《证券持有人名册》(股权登记日:2017年5月22日)并经核查,公司在册股东为9名,均为自然人股东。

根据公司的《股票发行方案》、《认购协议》及《验资报告》并经核查,公司本次发行认购对象共4名,无在册股东,均为新增股东。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东人数为13名,股东人数累计未超过200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符

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股票发行的条件。

二、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符合关于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有关规定

(一)关于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有关规定

根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定向发行包括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以及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两种情形。

前款所称特定对象的范围包括下列机构或者自然人:

1.公司股东;

2.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

3.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法人投资者及其他经济组织。

公司确定发行对象时,符合本条第二款第2项、第3项规定的投资者合计不

得超过35名。

核心员工的认定,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提名,并向全体员工公示和征求意见,由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后,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第六条规定:“下列投资者可以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定向发行:

1.《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投资者;

2.符合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条件的投资者。”

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第五条规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投资者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

1.投资者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终证券类资产市值500万元人民币以上。证

券类资产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在沪深交易所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票、基金、债券、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等,信用证券账户资产除外。

2.具有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或具有会计、金融、投资、财经等相关专业背景或培训经历。

投资经验的起算时点为投资者本人名下账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发生首笔股票交易之日。”

(二)本次发行对象情况

根据《验资报告》等相关资料并经核查,公司实际已向褚燕红等4名自然人

非公开定向增发人民币普通股股票976,900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

人民币8元,共计收到投资者缴纳的认购资金人民币7,815,200元。本次发行对

象、认购数量、认购金额及认购方式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发行对象姓名 认购数量(股)认购金额(元) 认购方式 类别

1 褚燕红 356,300 2,850,400 货币 自然人投资者

2 沈亚辉 356,300 2,850,400 货币 自然人投资者

3 刘国琼 162,500 1,300,000 货币 核心员工

序号 发行对象姓名 认购数量(股)认购金额(元) 认购方式 类别

4 郭宏 101,800 814,400 货币 自然人投资者

合计976,900 7,815,200 - -

根据发行对象提供的资料并经核查,本次发行对象共4名,其中1名为公司

核心员工,3名为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基本情况如下:

1.公司核心员工

发行对象姓名 身份证号码 住所 类别

刘国琼 53213119741206**** 云南省昭通市水富 核心员工

县向家坝镇

2017年5月8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提名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后,公司于2017

年5月9日至2017年5月15日向公司全体员工公示并征求意见,公示期间未收

到异议。

2017年5月16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及职工代表大会,分

别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

2017年5月25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提名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对核心员工的认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2.自然人投资者

发行对象姓名 身份证号码 住所 类别

褚燕红 33021919671201**** 浙江省余姚市阳明 自然人投资者

街道

沈亚辉 31010619600711**** 上海市静安区南京 自然人投资者

西路

郭宏33262319660315**** 浙江省温岭市太平 自然人投资者

街道

经核查,褚燕红、沈亚辉和郭宏分别由中信证券余姚南雷路证券营业部、申万宏源证券上海静安区昌化路证券营业部及财通证券温岭中华路证券营业部出具了《新三板投资者适当性证明》,证明该三人符合投资者参与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份转让投资者合格条件,是合格投资者。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发行对象均符合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有关规定,具有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

三、 本次发行过程及结果合法合规性

(一)本次发行的过程

1.2017年5月8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5名董事出席会议,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关于修改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股票定向发行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制定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召开2017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由于董事郭虎、郭荣、郭力豪与发行对象郭宏存在关联关系,关联董事郭虎、郭荣、郭力豪对《关于的议案》及《关于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议案》回避表决,出席会议的无关联董事少于3人,该两个议案直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017年5月9日,公司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网站上披露了董事会决议、

股东大会通知及股票发行方案。

根据《股票发行方案》,公司拟以定向增发的方式发行不超过1,018,000股股

票,发行对象为褚燕红、沈亚辉、刘国琼及郭宏,发行价格为人民币8元/股,

拟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8,144,000元,认购方式为现金认购。

2.2017年5月25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9名,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0,18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100%。股东大会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10,180,000股同意、0股反对、0

股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关于修改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股票定向发行相关事宜的议案》以及《关于制定的议案》。由于股东郭虎、郭荣、郭力豪与发行对象郭宏存在关联关系,关联股东郭虎、郭荣、郭力豪对《关于的议案》及《关于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议案》回避表决,回避表决的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数为7,708,805股,该两个议案由其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以2,471,195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2017年5月25日,公司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网站上披露了股东大会决

议。

3.2017年5月25日,公司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网站上披露了《股票发

行认购公告》,本次股票发行认购期为2017年5月27日至2017年5月31日。

(二)本次发行的结果

公司分别与褚燕红、沈亚辉、刘国琼及郭宏签署了《认购协议》。

褚燕红于2017年5月27日将其认购股票的资金2,850,400元存入公司本次

发行入资指定账户;沈亚辉于2017年5月27日将其认购股票的资金2,850,400

元存入公司本次发行入资指定账户;郭宏于2017年5月27日将其认购股票的资

金814,400元分两笔存入公司本次发行入资指定账户。

刘国琼于2017年5月27日将其认购股票的资金1,000,000元存入公司本次

发行入资指定账户,于2017年5月31日将其认购股票的资金300,000元存入本

次发行入资指定账户,认购股票的资金共计1,300,000元。同时刘国琼出具声明,

因其本人资金问题,现实际认购162,500股股票,认购股票金额为1,300,000元,

并放弃认缴其余股票。

2017年6月1日,天结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天健验[2017]8-13

号”《验资报告》,审验截至2017年5月31日止,公司实际已向褚燕红、沈亚辉、

刘国琼、郭宏等4名自然人非公开定向增发人民币普通股976,900股,募集资金

总额为人民币7,815,200元,减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83,000元后,募集资金净额

为人民币7,632,200元,其中,计入实收资本人民币976,900元,计入资本公积

(股本溢价)6,655,300元。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人民币11,156,900元,累计实收

资本人民币11,156,900元。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发行已取得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批准,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本次发行履行了验资等法定程序,本次发行的过程及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业务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本次发行尚需按照《股票发行业务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履行备案程序。

四、 本次发行相关法律文件的合法合规性

根据本次发行对象与公司签署的《认购协议》并经核查,协议双方主体资格均合法有效,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自愿,且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其协议合法有效。《认购协议》对认购股票的数量、认购价格、认购方式、支付方式、生效条件、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等做了约定,《认购协议》不存在任何业绩承诺及补偿、股份回购、反稀释等特殊条款。

根据《认购协议》及《股票发行方案》,本次发行的新增股份全部由投资者以现金方式认购,不存在以非现金资产认购发行股份的情形。

经核查,《认购协议》中不存在《股票发行问答(三)》第二条中所列示的以下情形:“1.挂牌公司作为特殊条款的义务承担主体;2.限制挂牌公司未来股票发行融资的价格;3.强制要求挂牌公司进行权益分派,或不能进行权益分派;4.挂牌公司未来再融资时,如果新投资方与挂牌公司约定了优于本次发行的条款,则相关条款自动适用于本次发行认购方;5.发行认购方有权不经挂牌公司内部决策程序直接向挂牌公司派驻董事或者派驻的董事对挂牌公司经营决策享有一票否决权;6.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优先清算权条款;7.其他损害挂牌公司或者挂牌公司股东合法权益的特殊条款。”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与本次发行对象签署的《认购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真实有效,不存在业绩承诺及补偿、股份回购、反稀释等特殊条款,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合同等法律文件合法合规,满足《股票发行问答(三)》中对于认购协议内容的相关监管要求,对公司及本次发行对象具有法律约束力。

五、 本次发行的优先认购安排

本次发行的认购方式为现金认购,根据《股票发行业务细则》第八条规定:“挂牌公司股票发行以现金认购的,公司现有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对发行的股票有权优先认购。每一股东可优先认购的股份数量上限为股权登记日其在公司的持股比例与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上限的乘积。公司章程对优先认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章程》未对优先认购作出相关规定。根据公司在册股东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核查,公司在册股东均承诺,自愿放弃本次股票发行的优先认购权。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发行的优先认购安排合法有效,不存在侵犯本次发行前在册股东优先认购权的情形。

六、 本次发行对象及现有股东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

基金的核查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以及《关于加强参与全国股转系统业务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管理的监管问答函》,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发行对象及现有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发行对象

根据《股票发行方案》、《认购协议》并经核查,本次发行对象为4名自然人,

其中1名为核心员工,3名为自然人投资者,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

投资基金。

(二)现有股东

根据《证券持有人名册》并经核查,公司现有股东9名,均为自然人股东,

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发行对象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现有股东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不需要进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备案。

七、 本次发行不存在股权代持

经核查,本次发行对象均以各自银行账户向公司指定入资账户缴纳了增资款,并均出具了《承诺函》,承诺:“发行对象参与认购东达物流本次发行股票的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存在东达物流向其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发行对象用于认购东达物流本次发行股票的资金不存在代第三人进行出资的情形;发行对象认购的东达物流本次发行的股票系由其实际直接持有,不存在信托、委托持股或者其他任何类似的安排,亦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不存在股权代持的情形。

八、 本次发行对象不存在持股平台

根据《股票发行方案》、《认购协议》并经核查,公司本次发行对象共4名且

均为自然人,详见本法律意见书之“二、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符合关于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有关规定”部分内容,本次发行对象不存在单纯以认购股份为目的而设立的、不具有实际经营业务的公司法人、合伙企业等持股平台。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对象不存在持股平台。

九、 本次发行不适用股份支付准则进行会计处理的意见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规定: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

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公司本次发行不适用股份支付准则进行会计处理,理由如下:

(一)发行对象。公司本次发行对象为4名自然人,其中1名为核心员工,

3名为合格投资者。

(二)发行目的。根据《股票发行方案》,本次发行是为更好的满足公司生产经营需要,所募集资金将用于拓展公司业务、补充流动资金及优化公司财务结构。本次发行不存在压低员工薪酬再以股份支付形式进行股权激励或补偿的目的。

(三)发行价格。本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8元/股。根据公司公告的《2016

年年度报告》,截至2016年12月31日,每股净资产为1.68元。本次发行的价

格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公司的商业模式、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市盈率等因素,发行对象基于对公司所处行业、业务发展前景及公司基本面的信心,经协商后最终确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的价格公允,非公司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本次发行不适用股份支付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十、 募集资金监管

根据《股票发行问答(三)》,本所律师就公司募集资金账户的开立及募集资金存放情况进行了核查,情况如下: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核查,公司在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昭通水富支行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户号码:840031010000039047)。公司已与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昭通水富支行、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经查验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公司承诺在取得新增股份登记函之前,不使用本次发行募集的资金。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业务规则》、《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股票发行问答(三)》等相关规定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签订了三方监管协议,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了相关信息,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规行为。

十一、 关于公司相关主体和本次发行对象是否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根据相关主体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检索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网址:http://zhixing.court.gov.cn/search/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址:http://shixin.court.gov.cn/)、中国裁判文书网(网址:http://wenshu.court.gov.cn/ )、信用中国网站(网址:http://www.creditchina.gov.cn/)、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网址:http://shixin.csrc.gov.cn/honestypub/)等网站,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次发行对象均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被实施联合惩戒的情形。

十二、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业务规则》、《股票发行业务细则》、《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尚需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履行备案程序。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

(本页无正文,为《重庆精韬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东达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发行股票合法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责人

杨帆

重庆精韬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李洁

杨帆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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