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号登录


密码输入错误
密码输入错误

忘记密码?

扫码登录

请使用最新版本犀牛之星app扫描二维码登录

立即注册 二维码登录

北京环宇兄弟国际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二次反馈意见回复

来源:中金证券 2018-02-08

关于北京环宇兄弟国际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回复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贵司2017年6月5日出具了关于北京环宇兄弟国际文化传媒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环宇兄弟”)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第二次反馈意见”),我公司组织拟挂牌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对贵公司出具的第二次反馈意见进行了认真核查和进一步调查,已逐条落实,对涉及《公开转让说明书》等材料相关部分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及补充说明。

(本回复中简称或名词释义与《北京环宇兄弟国际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中相同,主办券商指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本回复中楷体加粗文字,系对《公开转让说明书》按第二次反馈意见要求做出的补充披露或修改披露)。

问题一:公司存在多项“中歌爱乐”字样的商标。上述商标与中歌爱乐(北京)乐团有限公司的公司名称易混淆,且中歌爱乐目前致力于组建“中歌爱乐”乐团。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并说明:(1)中歌爱乐(北京)乐团有限公司是否使用“中歌爱乐”字样的商标,是否存在侵犯公司商标权的情形,公司对于可能存在侵犯商标权的防范措施及有效性;(2)如中歌爱乐(北京)乐团有限公司使用“中歌爱乐”字样的商标开展业务,是否与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公司是否做到与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业务分开,公司对上述问题的规范措施及有效性。

一、中歌爱乐(北京)乐团有限公司是否使用“中歌爱乐”字样的商标,是否存在侵犯公司商标权的情形,公司对于可能存在侵犯商标权的防范措施及有效性

访谈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查阅公司商标证书;查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中国商标网(http://sbj.saic.gov.cn);访谈中歌爱乐执行董事、经理并取得其承诺函,实地走访中歌爱乐经营场所、查阅中歌爱乐宣传册等资料。

访谈记录;商标权属证书;走访记录;宣传册等资料;承诺函。

(1)中歌爱乐公司未使用“中歌爱乐”字样的商标,不存在侵犯公司商标权的情形

①中歌爱乐公司有权使用“中歌爱乐”商号

中歌爱乐(北京)乐团有限公司于2003年5月15日成立,成立

之初公司名称为“北京华夏广宇国际展览有限公司”,期间几经更名,于2015年8月20日申请名称变更为“中歌爱乐(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歌爱乐公司”),公司名称中开始出现“中歌爱乐”字样。环宇兄弟于2015年9月2日申请 “中歌爱乐”五项国际分类注册商标权(以下简称“中歌爱乐商标”),并于2016年10月14日取得了这五项注册商标权。中歌爱乐公司开始将“中歌爱乐”作为商号使用时,环宇兄弟尚未取得“中歌爱乐”商标权,中歌爱乐公司对“中歌爱乐”商号使用在先,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10 月)之第一条所规定的:“有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52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的情形。

环宇兄弟申请中歌爱乐商标后,成为中歌爱乐商标权利人,享有相关商标的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一、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均是经法定程序确认的权利,分别受商标法律、法规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法律、法规保护”,中歌爱乐商号受到法律保护。

中歌爱乐公司仅享有“中歌爱乐”作为公司商号使用的权利,未经公司授权许可,不得将“中歌爱乐”作为商标使用。

中歌爱乐公司与环宇兄弟为同一实际控制人乔蕾控制的两家企业,乔蕾考虑到环宇兄弟日后计划并购中歌爱乐公司,所以以环宇兄弟名义申请中歌爱乐商标,减少日后并购时商标权转让手续的麻烦。

②中歌爱乐公司未使用“中歌爱乐”字样的商标

经查询中国商标网,中歌爱乐未取得或正在申请商标。经查询中歌爱乐公司宣传册等资料,中歌爱乐公司仅将“中歌爱乐”作为商号使用,未在任何经营活动中使用“中歌爱乐”商标,未在中歌爱乐公司提供的任何产品或服务中使用“中歌爱乐”商标。

中歌爱乐公司出具承诺,承诺不会在任何诚或时间使用或申请“中歌爱乐”字样商标,不会对环宇兄弟已取得的“中歌爱乐”字样商标提出任何异议或法律诉求。

(2)公司对可能存在侵犯商标权的防范措施及有效性

中歌爱乐公司出具承诺,不会在任何诚或时间使用或申请“中歌爱乐”字样商标。

公司制定了《北京环宇兄弟国际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对公司经营中涉及商标管理方面的商标注册、商标印制、商标使用、商标保护、商标管理等事项作了明确规定,该制度亦规定公司设立商标专员岗负责制定并执行商标管理制度、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协调参与商标纠纷或侵权案件、商标档案管理等与商标有关的具体事务。截止目前,公司主管商标管理的商标专员工作正常,商标管理制度得到切实执行,未发生商标到期未能续展或已注册商标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不存在其他公司侵犯环宇兄弟公司商标权的情形。

经核查,主办券商认为,中歌爱乐(北京)乐团有限公司未使用“中歌爱乐”字样的商标,不存在侵犯公司商标权的情形,公司对于可能存在侵犯商标权的防范措施有效。

二、如中歌爱乐(北京)乐团有限公司使用“中歌爱乐”字样的商标开展业务,是否与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公司是否做到与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业务分开,公司对上述问题的规范措施及有效性。

访谈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访谈中歌爱乐公司执行董事、经理并取得其承诺函;实地走访中歌爱乐乐团培训场所;查阅中歌爱乐公司宣传册等资料。

访谈记录;走访记录;承诺函;中歌爱乐公司宣传册。

(1)中歌爱乐与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

①中歌爱乐正在组建中歌爱乐乐团

中歌爱乐公司计划从事两项业务:组建中歌爱乐乐团、从事小小演奏家培训。目前正在开展的业务为组建中歌爱乐乐团,主要内容为签约专业演奏家及指挥家、改编演奏曲目。小小演奏家培训项目是依托中歌爱乐乐团的衍生项目,为有乐器演奏基础的儿童提供交响乐合奏的舞台,一方面通过合奏可以更好的培养儿童音乐学习兴趣,另一方面通过与知名演奏家同台演出,儿童将得到更高水平的指点。

②中歌爱乐乐团项目与音乐宝盒项目不相关

从产品定位上,中歌爱乐乐团项目与音乐宝盒项目均为演出内容提供方。

音乐宝盒项目为国产儿童精品舞台剧,致力于打造全民互动娱乐平台,以舞台演出为主,穿插儿童才艺表演,强调儿童互动性,着重培养儿童艺术才能,提供儿童公开演出机会,客户群体为儿童,观众主要为儿童及父母。中歌爱乐乐团主要为交响乐演出,演出成员均为专业演奏家及指挥家,观众为有一定交响乐基础的成年听众。两个项目性质、客户对象不同,产品不具有可替代性、市场差别较大,不会产生同业竞争关系。

目前,中歌爱乐乐团尚处于营业模式不清晰、产品不稳定的研发阶段,相关资源也存在不确定性,尚不构成独立商业演出内容,与《音乐宝盒》作为成熟作品相比,尚不构成竞争。

(2)环宇兄弟与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业务分开

环宇兄弟专注于演出经纪与演出服务、儿童剧的创作编排与演出。

具有完整的业务流程、独立的生产经营场所以及独立的业务、销售部门和渠道,具备独立运营业务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管理团队和运营团队,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业务混同情况,不存在因与关联方之间存在关联关系而使本公司的独立性受到不利影响的情况,公司在业务方面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明显分开。

(3)公司对上述问题的规范措施及有效性

公司在2016年9月与中歌爱乐公司签署《着作权转让合同》后,

中歌爱乐公司立即停止了音乐宝盒项目开发,原有开发团队与中歌爱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加入了环宇兄弟,目前,中歌爱乐公司已无从事与音乐宝盒类似项目的开发和运营能力,中歌爱乐公司与环宇兄弟公司业务没有交叉,完全分开。

中歌爱乐公司实际控制人乔蕾及中歌爱乐公司承诺,中歌爱乐公司不会从事与环宇兄弟类似业务,不会与环宇兄弟产生同业竞争,若从事类似业务或发生潜在同业竞争事项,将相关业务转让给环宇兄弟。

经核查,主办券商认为,中歌爱乐(北京)乐团有限公司不存在使用“中歌爱乐”字样的商标开展业务的必要性,目前与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业务,公司做到与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业务分开,公司对上述问题的规范措施有效。

问题二:关于关联交易。(1)请公司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公司与北京瀚维尔合作产生的收入分配是否公平合理,是否存在侵害公司利益的情形。(2)结合交易的决策程序、内容、目的、市场价格或其他可比价格等要素分析披露公司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及公允性,未来是否持续;(3)请公司分析披露是否对关联方存在依赖,并披露关联交易对公司业务完整性及持续经营能力的具体影响,并作重大事项提示。(4)请主办券商、会计师核查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及公允性,发表专业意见,并着重说明对关联交易真实性的核查方法及程序。(5)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的内部决策程序的履行及规范情况。

一、报告期内,公司与北京瀚维尔合作产生的收入分配是否公平合理,是否存在侵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报告期内,公司与北京瀚维尔合作项目主要为两类,一类是德云社北展剧场项目,另一类是亲子爱徒项目。

德云社北展剧场项目为公司重要的合作项目,该项目主要由四家公司共同运营,公司主要负责:项目报批、与北京瀚尔沟通和制作节目、宣传方案和印刷审核。北京瀚维尔主要负责:签约演出艺人、与环宇兄弟制作演出节目、承担演出艺人成本。其他两方负责演出场地的预定与租赁、演出门票委托代理分销;舞美设计、灯光、音响。四方合作缺一不可,共同决定项目分成比例,演出后各方共同确定项目结算单,由公司将票款按照结算单进行分配。

亲子爱徒项目主要由两家公司共同运营,公司主要负责:项目报批;与北京瀚维尔沟通和制作节目;宣传方案和印刷审核。北京瀚维尔主要负责:签约演出艺人,与环宇兄弟制作演出节目,承担演出艺人成本。两方合作缺一不可,共同决定项目分成比例,演出后各方共同确定项目结算单,由公司将票款按照结算单进行分配。

报告期内,公司与德云社项目交易价格相对固定,其中德云社北展剧场项目单场费用(北京瀚维尔收取)约为55.00万元至60.00万元;亲子爱徒项目单场费用(北京瀚维尔收取)约为5.00万元至8.00万元,该价格由合作各方共同协商确定,乔蕾持有北京瀚维尔股份前后交易价格不变,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期间内价格保持稳定。

国内运营德云社商业演出的经纪公司数量较少,彼此价格不公开,通过网络查询,德云社京外商业演出单场价格约为65.00万元/场(注:此价格仅为公开网络查询结果),公司运营德云社商业演出(北展剧场项目)单场费用约为55.00万元至60.00万元,略低于65.00万元。亲子爱徒项目仅由环宇兄弟与北京瀚维尔运营,占公司收入比例较少。

公司与北京瀚维尔合作产生的收入分配公平合理,不存在侵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二、结合交易的决策程序、内容、目的、市场价格或其他可比价格等要素分析披露公司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及公允性,未来是否持续。

有限公司阶段,公司治理不规范,未针对该关联交易事项召开临时股东会,创立大会时,公司针对该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追认,审议通过了关于追认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的议案,议案包括每场交易金额及交易场次。报告期内,公司关联交易内容真实,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公司经营的独立性。

目前国内优质演出资源稀缺,中小演出经纪公司普遍存在对单一演出资源依赖的现象。公司自2005年开始承办德云社演出项目,至今已有十三年历史,与德云社及其核心演员一直保持良好关系、合作愉快。目前,观众对德云社演出认可度较高,观众基础牢固,公司与北京瀚维尔合作共同运营德云社项目,盈利较好,关联交易有必要性。

由于演出经纪行业特点,单个项目金额较大、运营时间较长,巡演项目涉及多地政府部门、企业协调工作,一个项目通常需要由多家公司共同运营,共同承担风险、分享收益,公司与北京瀚维尔合作共同运营德云社项目可以分散风险,关联交易均有必要性。

国内运营德云社商业演出的经纪公司数量较少,彼此价格不公开,通过网络查询,德云社京外商业演出单场价格约为65.00万元/场(注:此价格仅为公开网络查询结果),公司运营德云社商业演出(北展剧场项目)单场费用约为55.00万元至60.00万元,略低于65.00万元,主要原因是:(1)公司自2005年开始承办德云社演出项目,至今已有十三年历史,十三年来,公司与德云社及其核心演员一直保持良好关系、合作愉快,同时,公司与北京瀚维尔签署独家代理协议,独家运营德云社北京商业演出,演出场次较多,长期合作,公司能够以较低的价格取得演出资源;(2)京外演出场馆一般为体育馆等大型演出场所,观众较多,而德云社北京商业演出场馆为北展剧院,观众数量略少,门票收入略低,德云社演出方收费随之略低;(3)德云社北京商业演出免去长途奔波劳累、节省路途时间,北京商业演出较京外较低的演出时间成本使得环宇兄弟能够以较低的价格取得演出资源。同时,由于演出市场均为个性化演出,不同项目可比性较小,故无法参考其他可比公司项目分成比例,但由于项目由多方共同决定,各方缺一不可,目前乔蕾已不持有北京瀚维尔股份,单场价格未发生变动,故可认定各方分成比例为充分协商的市场价格,交易价格公允。

由于舞台演出行业具有“一次成型”的特点,合作方之间的信任和默契尤为重要,合作伙伴的转换成本和风险都比较高,同时公司引入的战略投资者王惠是北京瀚维尔的实际控制人,进一步强化了双方的合作基矗

目前,北京瀚维尔与公司签署了北京地区独家代理协议,协议约定:德云社北京商业演出(主要为北展剧院演出)由公司独家代理,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后签署补充协议,协议约定:针对亲子爱徒、德云三宝等德云社其他国内巡演项目,环宇兄弟拥有优先代理权,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所以,公司与北京瀚维尔的合作具有持续性。

三、公司分析披露是否对关联方存在依赖,并披露关联交易对公司业务完整性及持续经营能力的具体影响,并作重大事项提示。

1、短期内,公司对北京瀚维尔存在依赖

由于目前国内优质演出资源较为稀缺,导致了中小演出经纪公司对单一演出资源存在依赖的问题。同时,由于德云社项目为公司传统项目,德云社项目在公司收入占比较高,公司与北京瀚维尔关联交易金额占比较大,虽然公司目前正采取措施,降低德云社项目收入占比,但短期内,公司对北京瀚维尔存在依赖。

2、关联交易对公司业务完整性及持续经营能力影响

(1)关联交易对公司业务完整性不存在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演出经纪与演出服务,属于演出中间商,不提供演出内容,公司上游为演出内容提供方,公司未拥有演出内容符合行业特点。演出内容提供商与演出经纪公司相互合作,没有演出经纪公司提供服务,演出内容提供商无法单独运营项目,公司与北京瀚维尔相互合作,公司作为演出经纪商具有业务完整性。

随着公司承办项目数量增多、承办能力增强,公司经营积累逐渐增大、知名度逐渐提高,公司积极寻求业务升级,正向演出行业上游-演出内容提供商发展。

(2)关联交易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影响

公司股改前进行股权结构调整,引入了王惠作为公司战略投资者,通过王惠进一步锁定德云社演出资源,保证了德云社演出资源稳定性。

同时,公司与北京瀚维尔签署了北京地区独家代理协议,协议约定:德云社北京商业演出(主要为北展剧院演出)由公司独家代理,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后签署补充协议,协议约定:针对亲子爱徒、德云三宝等德云社其他国内巡演项目,环宇兄弟拥有优先代理权,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②公司采取措施降低关联交易占比

公司一方面积极开拓新的演出资源,另一方面,随着音乐宝盒项目观众积累,公司对德云社项目依赖将得到降低。2015年至2017年,公司承办项目数量及德云社项目数量占比情况如下:

德云社相关演出项目数量 9 13 14

德云社相关演出比重 47.37% 38.24% 36.84%

公开转让说明书之“重大事项提示”及“第四节公司财务”之“十一、风险因素与应对措施”补充披露如下:“

八、公司关联交易占比较高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北京瀚维尔共同运营德云社项目,德云社项目在公司销售占比较高,公司已制定了《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来规范关联方交易,保证关联交易公允性及披露的完整性,同时,公司已采取一系列保证德云社项目资源稳定及逐渐降低其销售占比的措施,但公司仍存在关联方利用关联交易侵害公司权益或关联方停止与公司合作的风险。

应对措施:一方面,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规定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执行,在未来的关联交易决策过程中切实履行相关的审批程序,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及披露的完整性。另一方面,公司目前正积极开拓销售渠道,随着公司承办项目的进一步增多及音乐宝盒项目观众的培养,德云社项目占比将进一步降低,关联方销售占比将随之降低。”

四、请主办券商、会计师核查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及公允性,发表专业意见,并着重说明对关联交易真实性的核查方法及程序。

(1)访谈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查相关关联交易合同、现场演出资料,检查演出许可证。

(2)取得报告期内各方签字盖章的项目结算单,将结算单金额与账面金额进行核对。

(3)对春秋永乐、红马传媒两家公司进行访谈,确认报告期内与环宇具体合作情况,并对两家公司代理销售门票金额进行函证。

(4)公司采用红马传媒的麦特票务系统,对公司使用的麦特票务系统进行核查,将系统内出票金额、票务汇总表与账面销售金额进行核对。

(5)检查财务账簿,抽查银行回款记录和发票等相关财务信息。

访谈记录,演出许可证,项目结算单,记账凭证、访谈记录、回函记录,麦特票务系统数据、票务汇总表,财务凭证、银行流水、纳税材料。

目前国内优质演出资源稀缺,中小演出经纪公司普遍存在对单一演出资源依赖的现象。公司自2005年开始承办德云社演出项目,至今已有十三年历史,与德云社及其核心演员一直保持良好关系、合作愉快。目前,观众对德云社演出认可度较高,观众基础牢固,公司与北京瀚维尔合作共同运营德云社项目,盈利较好,关联交易有必要性。

由于演出经纪行业特点,单个项目金额较大、运营时间较长,巡演项目涉及多地政府部门、企业协调工作,一个项目通常需要由多家公司共同运营,共同承担风险、分享收益,公司与与北京瀚维尔合作共同运营德云社项目可以分散风险,关联交易均有必要性。

由于演出市场均为个性化演出,不同项目可比性较少,故无法参考其他可比公司分成比例,但由于项目由多方共同决定,各方缺一不可,故可认定各方分成比例为充分协商的市场价格,交易价格公允。

经核查,主办券商认为,关联交易披露金额准确、完整,关联交易具有必要性及公允性。

五、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的内部决策程序的履行及规范情况。

访谈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查阅公司相关关联交易合同、会议决议。

访谈记录,关联交易合同,会议决议。

有限公司阶段,公司治理不规范,未对关联交易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创立大会时,公司对相关事项进行了追认,审议通过了关于追认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的议案,议案包括每场交易金额及交易场次。

经核查,主办券商认为,报告期内关联交易内部决策程序履行合规,运行规范。

问题三:请公司说明报告期初至申报审查期间,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若存在,请公司披露资金占用情况,包括且不限于占用主体、发生的时间与次数、金额、决策程序的完备性、资金占用费的支付情况、是否违反相应承诺、规范情况。请主办券商、律师及会计师核查前述事项,并就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发表明确意见。

一、公司说明报告期初至申报审查期间,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若存在,请公司披露资金占用情况,包括且不限于占用主体、发生的时间与次数、金额、决策程序的完备性、资金占用费的支付情况、是否违反相应承诺、规范情况。

报告期初至申报审查期间,乔蕾实际控制的公司中歌爱乐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有限公司阶段,公司治理不规范,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形,同时未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未支付相应资金占用费,股份公司成立后,资金占用情况得到纠正,未再发生占用公司资金情形,未违反相关承诺。

创立大会时,公司对报告期内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进行了追认,审议通过了关于报告期内关联方资金占用的议案。

二、主办券商核查前述事项,并就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发表明确意见

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核查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资金往来、银行回单,核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出具的承诺函,核查公司报告期期初至本反镭复出具日各月的银行对账单等。

访谈记录、银行回单、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承诺函、银行对账单等。

有限公司阶段,公司治理不规范,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形,同时未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未支付相应资金占用费,股份公司成立后,资金占用情况得到纠正,未再发生占用公司资金情形,未违反相关承诺。创立大会时,公司对报告期内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进行了追认,决议通过了关于报告期内关联方资金占用的议案,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及董监高签署了《关于不占用公

司资金的承诺函》承诺,股份公司成立后,严格按照《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资金管控制度》、《公司章程》进行管理,避免出现资金被占用的情形。

经核查,主办券商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与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往来披露真实完整,自公司股改基准日之后公司不存在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符合挂牌条件。

问题四: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按照《关于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监管问答》核查并说明:(1)申请挂牌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控股子公司是否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公司是否符合监管要求,主办券商及律师是否按要求进行核查和推荐;(2)前述主体是否存在因违法行为而被列入环保、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税收违法和其他领域各级监管部门公布的其他形式“黑名单”的情形,结合具体情况对申请挂牌公司是否符合“合法规范经营”的挂牌条件出具明确意见。

一、申请挂牌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控股子公司是否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公司是否符合监管要求,主办券商及律师是否按要求进行核查和推荐。

(1)查阅公司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确认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

(2)登陆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查询系统

(http://shixin.court.gov.cn/)、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http://zhixing.court.gov.cn/search/)、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http://gsxt.saic.gov.cn)、信用中国网站(ht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http://shixin.csrc.gov.cn/honestypub/)、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等官方网站,对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联合惩戒等情况进行核查。

(3)查阅《企业信用报告》和《个人信用报告》,取得了《管理层诚信声明》、《管理层书面声明》等文件。

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访谈记录、相关网站查询结果,《管理层诚信声明》、《管理层书面声明》。

公司不存在控股子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如下:

1 乔蕾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

根据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查询系统、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中国裁判文书网等官方网站查询结果、《企业信用报告》和《个人信用报告》,未发现环宇兄弟及其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联合惩戒信息记录和被执行人信息记录,未发现涉及前述主体的裁判文书。

经核查,主办券商认为:环宇兄弟及其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属于《关于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监管问答》所涉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符合监管要求,主办券商已按要求进行核查和推荐。

二、前述主体是否存在因违法行为而被列入环保、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税收违法和其他领域各级监管部门公布的其他形式“黑名单”的情形,结合具体情况对申请挂牌公司是否符合“合法规范经营”的挂牌条件出具明确意见。

访谈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取得其声明承诺,查询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国家及北京地方环保、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税收、工商、质检、社保、公积金等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无违法违规证明。

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访谈记录及声明承诺,相关网站的查询结果,无违法违规证明。

根据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及北京地方环保、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税收、工商、质检、社保、公积金等主管部门官方网站查询结果,未发现环宇兄弟及其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列入“黑名单”或受到行政处罚的公示信息。

环宇兄弟属于文化艺术类行业,其主营业务为演出经纪与演出服务;儿童剧的创作、编排、演出,不涉及环保、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等行为,税务、工商、社保、公积金及文委均出具无违法违规证明,证明公司不存在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经核查,主办券商认为,前述主体不存在因违法行为而被列入环保、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税收、工商、安监等领域各级监管部门公布的其他形式“黑名单”的情形,公司符合“合法规范经营”的挂牌条件。

提交反馈
用户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