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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股份刚申报IPO不足3个月 董事长被曝向落马市长贿送68万

来源:和讯 2018-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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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讯网消息 2017年底刚申报IPO的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其董事长近日卷入落马市长的受贿案中。

  3月8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建德市原副市长程茂红的二审判决,在其受贿的逾千万元中,拟IPO的新化股份董事长赫然出现在贿送名单,其贿送的财物金额高达68万元。

  落马市长受贿超千万元

  裁定书显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程茂红,男,汉族,1959年12月出生于浙江省建德市,在职研究生学历,原系建德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主任,曾任建德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建德市政协主席。因本案于2017年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逮捕。

  2017年1月,据杭州市纪委官方消息,经浙江省纪委批准和杭州市委同意,杭州市纪委对建德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书记、人大常委会原主任程茂红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和讯网了解到,该案于2017年9月26日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院一审以程茂红受贿罪、贪污罪、高利转贷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350万元。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决定维持原判。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2000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程茂红利用担任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建德市政协主席、建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等职务的便利,为请托人在企业经营、项目开发、工程承接及亲属工作调动、入学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单独或者伙同其外甥被告人张素祥收受楼林、胡某等多人请托人所送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046.98万元。

  和讯网注意到,在法院查明的程茂红7起受贿案件中,一家拟IPO企业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赫然在列,其董事长胡某给予程茂红的“好处费”金额高达68万元。

  其中,2003年和2006年,被告人程茂红应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胡某的请托,利用其担任建德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的职务便利,为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搬迁、供电等事项提供帮助。

  2013年,程茂红利用其担任建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为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企业建德市新化综合服务有限公司涉环保项目审批提供帮助。

  2013年10月,程茂红伙同其子程某(另案处理)以投资基金为名,收受胡某所送好处费50万元。2014年3月,程茂红收受胡某所送奥迪牌轿车一辆,价值18万元。

  据胡某的证词:2003年,程茂红带其到大洋镇考察,选址新化化工公司新地址。2013年左右,新化化工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新化服务公司想扩大经营,需要通过建德市环保局审批,但打了报告后迟迟未能通过,其找了程茂红帮忙,程茂红答应去打招呼,其对程茂红口头承诺愿意支付一定好处费。过了一段时间,程茂红约了分管工业的副市长、环保局长及其等人一起吃饭,程茂红明确要求抓紧办理该审批事项。2013年9月或10月,环保局同意该审批事项等内容。

  新化股份刚转报A股不足3个月

  据了解,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新化股份”)于2016年9月在新三板挂牌,2017年12月29日向中国证监会提交IPO申请,拟赴上交所上市,保荐机构为光大证券(601788,股吧)。

  新化股份招股书显示,其现任董事长为胡健,1999年3月至2008年5月任新化有限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2008年6月至2014年1月任新化股份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2014年2月至今任新化股份董事长、党委书记。

  不难发现,向程茂红进行巨额贿送的胡某,正是新化股份现任董事长胡健本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的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构成行贿罪。根据最高法和最高公布的司法解释,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翻阅新化股份的招股书,和讯网发现,新化股份招股书的申报时间为2017年12月29日,而程茂红一审判决的公布时间为9月26日,也就是说,新化股份申报IPO时,程茂红的一审判决已经公布了。

  但新化股份的招股书对于胡健上述贿送情况并未提及,是否因涉嫌行贿导致公司董事长发生变动,并未做出任何风险提示,也未出具主管部门开具的任何证明。

  据了解,在向程茂红行贿的人员名单中,已有数人因涉嫌违法犯罪被另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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