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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830945 证券简称:麟龙新材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
关于实际控制人、监事、高管增持公司股份及实际控制人后续增持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实际控制人增持及增持计划内容: 公司实际控制人冯立新先生
本人于 2018年 3月 7日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在二级市
场直接增持公司股份97,000股,增持金额为人民币155,460元,占
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0.137%。冯立新先生本人计划自本次增持之日起
6 个月内,以自有资金择机增持公司股票,拟累计增持股份所用资金
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10万元(含本次已增持金额),并且不高于人民
币100 万元(含本次已增持金额)。
●本次增持情况:截至 2018年 3月 7日,公司监事吴晨燕女
士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在二级市场直接增持公司股票共计2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28%;公司监事吴晓静女士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在二级市场直接增持公司股票共计1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14%;公司高管王建忠先生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在二级市场直接增持公司股票共计47,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67%。
●本次增持股份的增持主体冯立新先生、吴晨燕女士、吴晓静女士、王建忠先生承诺,在增持完成后 6 个月内不减持所增持的公司股份。
●实际控制人本次增持不设价格区间,将根据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及资本市场整体趋势,逐步实施增持计划。
●风险提示:实际控制人后续增持计划可能存在因资本市场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增持计划延迟实施或无法实施的风险。
2018年3月7日,江苏麟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麟龙新材”)接到公司实际控制人冯立新先生、监事吴晨燕女士、监事吴晓静女士及高管王建忠先生的通知,基于对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判断,冯立新先生、监事吴晨燕女士、监事吴晓静女士及高管王建忠先生本人增持了部分公司股票,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主体:公司实际控制人冯立新先生、监事吴晨燕女士、监事吴晓静女士,高管王建忠先生;
(二)增持目的:基于对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合理判断;
(三)增持时间:截至2018年03月07日;
(四)增持方式: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在二级市场竞价交易;
(五)增持数量、比例:公司实际控制人冯立新先生增持97,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137%。公司监事吴晨燕女士增持20,000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0.028%;公司监事吴晓静女士增持10,000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 0.014%;公司高管王建忠先生增持47,000股,占公司总
(六)本次增持股份的种类为麟龙新材无限售流通A股。增持后,
公司将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办理限售。
(七)在本次公告之前十二个月内已披露的增持计划及完成情况:无。
(八)增持前后持股情况:本次增持前,冯立新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23,591,200股,直接占公司总股本的33.42%。吴晨燕女士直接持有公司股份50,000股,直接占公司总股本的0.07%。吴晓静女士直接持有公司股份50,000股,直接占公司总股本的0.07%。王建忠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651,200股,直接占公司总股本的0.92%。 本次增持后,冯立新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23,688,200股,直接占公司总股本的33.55%。吴晨燕女士直接持有公司股份70,000股,直接占公司总股本的0.10%。吴晓静女士直接持有公司股份60,000股,直接占公司总股本的0.08%。王建忠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698,200股,直接占公司总股本的0.99%。
(一)增持主体:公司实际控制人冯立新先生;
(二)计划增持股份的目的:基于对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合理判断;
(三)拟增持股份的种类:麟龙新材无限售流通A股。
(四)拟增持股份的金额:拟累计增持股份所用资金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10万元(含本次已增持金额),并且不高于人民币 100 万元(含本次已增持金额)。本次已增持金额已超过该增持计划金额的下限。
(五)拟增持股份的价格:本次增持不设价格区间,将根据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及资本市场整体趋势,逐步实施增持计划。
(六)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6个月内。增
持计划实施期间,上市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10个交易
日以上的,增持计划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七)拟增持股份的资金安排:自有资金。
三、增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
增持计划可能存在因资本市场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增持计划延迟实施或无法实施的风险。如增持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上述风险情形,公司将及时披露。
本次增持行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有关规定,公司将依据相关规定对增持股份办理限售登记,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