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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6日,诺丝科技发布涉及诉讼公告。
2016年4月5日,原告诺丝科技与电影《大闹天竺》制作方,即被告二乐开花影视传媒无锡有限公司委托的北京新兵连文化传播传媒有限公司签订《诺丝电影广告植入合同》。根据该合同,诺丝科技作为电影《大闹天竺》独家安全套品牌赞助商,享有竞品排他权益。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了合同约定的合作费用共计50万元。
2017年1月28日,电影《大闹天竺》在全国首映。诺丝科技在电影《大闹天竺》首映前和放映期间,发现被告一武汉杰士邦卫生用品有限公司通过其官方网站以《大闹天竺》画报为背景开展购“杰士邦”安全套送《大闹天竺》电影票促销活动,活动期限至2017年2月26日止。此外,被告一对外公开宣称其公司营销结合强大的IP与电影电视剧联合营销,并有意误导公众强调“杰士邦”在即将上映的《大闹天竺》里出现。
被告二乐开花影视传媒无锡有限公司作为电影出品方,许可被告一武汉杰士邦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的上述侵权活动,构成了共同侵权。
诺丝科技表示,作为电影《大闹天竺》独家安全套品牌赞助商,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进行宣传。因两被告的侵权行为,不仅造成了原告的人力财力损失,也使经销商和公众质疑原告关于电影《大闹天竺》独家安全套品牌赞助商的宣传的真实性,损害了原告的商业信誉,给原告的营销活动带来负面影响,造成原告经济损失。
公司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向原告登报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0万元和承担本案诉讼费。目前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公开资料显示,诺丝科技于2016年3月31日在新三板挂牌,属于新三板基础层企业,转让方式为协议转让,公司主营业务为“诺丝”品牌避孕套及周边产品的研发、设计和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