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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1709
当事人:
东莞市华天兴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华天兴
邦,证券代码: 835683),住所地: 东莞市大朗镇水口村水常二
路8 号厂房一、二楼。
胡蓉, 女, 1978 年 5 月出生,华天兴邦董事长、 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你公司有以下违规事实:
你公司于 2017 年 7 月 31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
议以及于 2017 年 8 月 18 日召开 2017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关于受让参股公司云南盛世瑞祥智能装备有限公司股
权的议案》,受让自然人王兴楠持有的华天兴邦参股公司云南盛
世瑞祥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瑞祥”) 90%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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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天兴邦本次认缴了注册资本 2700 万元,股权转让价款为人民
币1 万元。同时,你公司于 2017 年 6 月同自然人王兴楠共同出
资设立了盛世瑞祥,认缴了注册资本 300万元,持股比例为 10%。
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两次交
易金额应合并计算,合并后成交金额累计为 3000 万元。根据你
公司2016 年年度报告,你公司经审计合并报表期末总资产为
17,959,067.41 元,两次累计交易金额 3000 万元超过你公司总资
产的50%,已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但你公司未披露任何与重组
程序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
你公司的上述事实, 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非上市公众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的规定。
对华天兴邦的上述违规行为,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胡蓉负有责任,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
法》第五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1.4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6.1 条的规定, 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东莞市华天兴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出具警示函
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胡蓉给予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我司特此提出警示如下:你公司及董事长、 总经理、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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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胡蓉应当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非上市公众公司重组业务指引(试
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业务规
则及时履行重组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信息披露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特此告诫你公司及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胡蓉应当充
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
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你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转让日内及
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
2017 年 1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