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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东莞市华天兴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来源:中金证券 2017-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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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1709

当事人:

东莞市华天兴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华天兴

邦,证券代码: 835683),住所地: 东莞市大朗镇水口村水常二

路8 号厂房一、二楼。

胡蓉, 女, 1978 年 5 月出生,华天兴邦董事长、 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你公司有以下违规事实:

你公司于 2017 年 7 月 31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

议以及于 2017 年 8 月 18 日召开 2017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关于受让参股公司云南盛世瑞祥智能装备有限公司股

权的议案》,受让自然人王兴楠持有的华天兴邦参股公司云南盛

世瑞祥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瑞祥”) 90%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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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天兴邦本次认缴了注册资本 2700 万元,股权转让价款为人民

币1 万元。同时,你公司于 2017 年 6 月同自然人王兴楠共同出

资设立了盛世瑞祥,认缴了注册资本 300万元,持股比例为 10%。

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两次交

易金额应合并计算,合并后成交金额累计为 3000 万元。根据你

公司2016 年年度报告,你公司经审计合并报表期末总资产为

17,959,067.41 元,两次累计交易金额 3000 万元超过你公司总资

产的50%,已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但你公司未披露任何与重组

程序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

你公司的上述事实, 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非上市公众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的规定。

对华天兴邦的上述违规行为,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胡蓉负有责任,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

法》第五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1.4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6.1 条的规定, 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东莞市华天兴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出具警示函

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胡蓉给予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我司特此提出警示如下:你公司及董事长、 总经理、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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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胡蓉应当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非上市公众公司重组业务指引(试

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业务规

则及时履行重组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信息披露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特此告诫你公司及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胡蓉应当充

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

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你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转让日内及

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

2017 年 1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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