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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无锡兴达泡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

来源:中金证券 2017-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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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1574

当事人:

无锡兴达泡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达泡塑),

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东青河村锡北运河大桥堍。

华啸威,男,1976 年 12 月出生,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周毅,男,1959 年 9 月出生,时任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

负责人。

经查明,兴达泡塑在申请挂牌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兴达泡塑申报日为 2015 年 8 月 11 日,出函日为 2015 年 10

月20 日,挂牌日为 2015 年 11 月 10 日。

2015 年 5 月,无锡市锡山环保局对兴达泡塑下发行政处罚

决定书(锡山环罚决[2015]60 号),罚款 14.86 万元。公司未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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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该行政处罚事项,挂牌后方进行补充公

告。

兴达泡塑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我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1.5 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第四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公司未按要求及时披露行政处罚相关事项,时任董事长华

啸威、董事会秘书周毅负有主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6.1 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无锡兴达泡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要求提交书面承

诺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无锡兴达泡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华啸威、

董事会秘书周毅采取要求提交书面承诺的自律监管措施。

无锡兴达泡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公司时任董事长华啸

威、董事会秘书周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5 个转让日内向我

司提交书面承诺。承诺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对违规事

实和性质的深刻认识、对相关规则的正确理解、整改措施和行

为保证。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转让日内

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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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 1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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