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祥珑科技:补充法律意见书2

来源:中金证券 2017-11-29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台州市祥珑食品容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之二

浙江始州市江干区新业路200号华峰国际商务大厦10F

电话:(86)571-86508080传真:(86)571-87357755邮编:310017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之二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台州市祥珑食品容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之二

德恒【杭】书(2017)第11002号

致:台州市祥珑食品容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台州市祥珑食品容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事务委托合同》,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本次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简称“本次申请挂牌”)的专项法律顾问。

就本次申请挂牌事宜,本所已经出具了《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台州市祥珑食品容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法律意见》)、《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台州市祥珑食品容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之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之一》),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台州市祥珑食品容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本所律师对《反馈意见》所涉及的需要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补充法律意见》是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业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其他有关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之二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公司已向本所出具书面保证书,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3.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文件以及与本次申请挂牌有关的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书面报告和专业意见就该等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4.本所律师仅根据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以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范性文件的明确要求,对公司本次申请挂牌的合法性及对本次申请挂牌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公司的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和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数据和相关结论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担保或保证,对于该等文件及其所涉内容本所律师依法并不具备进行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5.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申请挂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对本所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所律师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自行引用或按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及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的内容。但在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7.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8.本《补充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申请挂牌之目的而使用,除非事先取得本所律师的事先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将本《补充法律意见》或其任何部分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之二

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公司特殊问题

1.关于公司环保事项。(1)请公司补充披露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污染物种类及相应处置措施,公司环保设备设置配置情况,以及运行有效性。请主办券商及律师补充核查。(2)2017年4月,公司因建设项目未经环保部门审批许可擅自建成并投产受到台州市黄岩区环境保护局责令停止生产并处以4.9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请公司补充披露上述违法行为整改措施,公司内部环保相关制度落实情况,以及公司目前是否已经恢复生产。上述责令停止生产及罚款的处罚措施对公司生产经营是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请主办券商及律师、会计师补充核查。

反馈如下:

(1)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污染物种类及相应处置措施,公司环保设备设置配置情况,以及运行有效性

本所律师查阅了由浙江冶金环境保护设计研究有限公司出具的“公司年产1亿

套多层复合塑料瓶技改项目”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并对公司的管理层进行了访谈,公司污染物排放及相应污染物防治措施情况如下:

污染物 排放源或工序 污染因子 防治措施 达标情况

破碎粉尘 颗粒物 经集气罩收集布袋除尘处理后,通过 达标排放

废气15m高排气筒排放

注塑/吹塑废气 非甲烷总烃 经集气罩收集布袋除尘处理后,通过 达标排放

15m高排气筒排放

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排入市政 经处理后能

CODcr 污水管网,由黄岩污水处理厂处理达 满足相应标

废水 生活污水 氨氮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准,对周围

中的二级标准后排放 水环境影响

较小

噪声 设备噪声 噪声 车间降噪设计:采用墙体隔声降噪措施。 对周围环境

影响较小

固废 废包装袋 收集暂存,由供应商回收 固废得到妥

生产过程 废活性炭 收集后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 善处理,实现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之二

废液压油 处置 零排放,不会

定点收集后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 对周围环境

日常生活 生活垃圾 运 产生影响

综上,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公司切实落实了环境保护措施,采取了相应有效的污染物防治措施,环保设备设置配置齐全且运行良好。排放污染物符合国家、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亦符合国家、省规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公司生产经营符合环保相关规定。

(2)责令停止生产及罚款的处罚措施对公司生产经营未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2017年4月17日台州市黄岩区环境保护局出具的黄环罚字(2017)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祥珑有限因建设项目未及时办理塑料包装容器、塑料制品生产相关的环评审批及验收手续,被处以人民币4.9万元罚款。公司在主管环保部门对本次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主动坦白违法内容,受到处罚后,及时缴纳了上述罚款,并办理了如下手续:

2017年7月12日,台州市黄岩区环境保护局出具2017-75号《浙江省工业企

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承诺备案受理书》,祥珑科技的年产1

亿多套多层复合塑料瓶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备案承诺书、信息公开情况说明等材料符合受理条件,同意备案。

2017年8月4日,台州市黄岩区环境保护局出具黄环验备〔2017〕051号《建

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备案通知书》,经对公司提交的技改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竣工验收申请材料、验收监测报告、环保“三同时”执行报告等验收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祥珑科技的年产1亿多套多层复合塑料瓶技改项目(先行)符合《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环保审批改革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实施意见》(台政发〔2015〕33号)验收备案条件,予以备案。

公司目前已恢复生产,配套环保设施运行良好,生产经营活动已经符合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另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了切实有效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明确了总经理为第一责任人,并由生产部负责维护环保治理设施,在环保治理设施一旦出现故障时,有“三废”外排的生产工序必须停产,以杜绝污染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之二

物排放的出现。

综上,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公司受到处罚后及时缴纳罚款并办理相关环评手续,相关生产项目已取得环评许可,违法行为已规范并恢复生产,生产经营活动贯彻落实和执行了《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的规定,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求,台州市黄岩区环境保护局亦出具《证明》,证明公司上述违法行为情节较轻,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因此,上述责令停止生产及罚款的处罚措施对公司生产经营未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本《补充法律意见》正本五份,经本所盖章并经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之二

此页为《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台州市祥珑食品容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之二》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夏勇军

承办律师:

周华俐

承办律师:

郑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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