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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汇锂业子公司因违规排放废水被行政处罚

来源:证券之星 2017-10-25

10月24日,容汇锂业(837358)发布关于全资子公司西藏容汇锂业科技有限公司收到藏青工业园区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江苏容汇通用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之全资子公司西藏容汇锂业科技有限公司于10月20日收到藏青工业园区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藏环监[2017]001号)。

2017年9月6日,接群众有关西藏容汇违规排放废水的举报,藏青工业园区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局会同格尔木市环保局监理所对西藏容汇进行了现场检查,调查发现西藏容汇将部分生产纯水后的尾水排至厂区东北侧(预留二期用地)空地上,不符合环评批复的要求。藏青工业园区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9月2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西藏容汇,认为西藏容汇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

西藏容汇在现场检查后立即整改自查,并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废水和相关土壤、地下水进行检测,9月18日,青海蓝博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了《检测报告》,各监测点的浓度值均满足《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中的二级标准的要求。依据检测结果,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环境影响分析及整改措施论证报告》,省环保学会、省环科院等部门专家组成的专家组对报告进行了论证,结论如下:尾水中没有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放射性等有毒有害污染物,尾水排放对环境的影响非常轻微,对土壤和地下水的影响很小。据此西藏容汇向藏青工业园区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局提交了减轻或免于行政处罚的《申请书》。

藏青工业园区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10月20日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西藏容汇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西藏容汇积极配合调查,立行立改,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对排水区域土壤及存留水进行检测等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二款的规定对西藏容汇作出以下处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2、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

公司及西藏容汇管理层高度重视此次事件,并采取以下措施积极整改:恢复环评报告书及批复要求,纯水装置产生的尾水,去水处理车间集中处理,不再对外排放。

据了解,容汇锂业于2016年5月20日在新三板挂牌,公司主要从事基础锂产品和锂电池新材料系列产品研发、生产及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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