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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驰股份因资金占用未披露 被自律监管

来源:同花顺金融网 2017-09-05

9月4日,中驰股份(834444)发布关于收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对上海中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的公告。

公告显示,2016年度,上海中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袁地保与公司之间持续发生资金拆借,构成资金占用的金额为3,637.26万元。实际控制人袁地保控制的上海穿山甲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在2016年1-3月占用公司资金143.07万元。此外,穿山甲在2015年8-11月(挂牌审查期间)曾占用公司资金90.39万元。

上述事项的发生时均未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程序,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中驰股份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公司的资金,未及时披露资金占用事项,违反《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1.4条和第1.5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实际控制人袁地保及其控制的公司与中驰股份之间持续发生资金占用,违反《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4.1.4条的规定。

财务负责人王东海未勤勉履职,致使挂牌公司发生资金占用且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1.4条和1.5条第二款的规定。

董事会秘书张江华未及时披露公司资金占用事项,违反《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1.4条和1.5条第二款、《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四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6.1条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股转公司对中驰股份做出如下决定:

对中驰股份、袁地保、王东海和张江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中驰股份作为挂牌公司,袁地保作为实际控制人和公司董事长,王东海作为公司财务总监,张江华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业务规则》、《信息披露细则》等规则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行为,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股转公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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