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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达传媒:北京市宝盈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影达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来源:中金证券 2017-09-01

影达传媒发行股票补充法律意见书

关于上海影达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票合法合规性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影达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公司签订的《定向发行股票专项法律顾问合同》,本所作为公司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007]第41号)、中国证监会会同司法部签发的《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证监会[2010]第33号公告)、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股转公司颁发的《业务规则》、《发行业务指南》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于2017年6月23日出具了《北京市宝盈律师事务所关于关于上海影达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合法合规性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2017年7月6日出具的《关于影达传媒股

票发行备案的反馈问题清单》(以下简称“《反馈问题清单》”)的要求,本所律师就《反馈问题清单》中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除特别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特定词语释义与其在《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影达传媒发行股票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关于发行对象问题

根据公司披露的认购公告内容,本次发行对象为珠海华汇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但是根据备案材料中的认购协议补充协议及发行情况报告书等内容,本次实际发行对象为珠海华汇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在2017年4月20日签订认购协议(认购公告披露日)后新设立的私募基金,请主办券商与律师对此事项的合法合规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律师回复:

根据影达传媒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17年4月20日影达传媒与

华汇资本签署了《股票发行认购协议》,约定华汇资本作为基金管理人,将发起设立契约型基金“华汇体育传媒私募基金一号”(“华汇一号”),作为本次定向发行股票的认购主体。同日,影达传媒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发布了《股份发行认购公告》(公告编号:2017-010),将华汇资本列为本次股票发行对象。

“华汇一号”基金公示信息显示,其成立时间为2017年5月3日,备案时

间为2017年5月11日(基金编号:SS7088)。2017年5月16日,华汇一号将

本次投资款人民币 29,476,500.00元汇入影达传媒本次定向发行的募集账户

03003088738。

华汇一号与华汇资本是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关系,从财产权角度而言,发行对象或认购主体是基金本身即“华汇一号”。同时,由于华汇一号是契约型基金,而“契约型基金本身不具备法律实体地位,其与基金管理人的关系为信托关系,因此契约型基金无法采用自我管理,且需由基金管理人代其行使相关民事权利”(参见基金业协会2016年4月18日发布的《关于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的通知》之附件4《起草说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二条明确,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华汇资本”作为基金信托关系的受托人,以“以自己的名义”作为认购主体,符合契约型基金的信托法律属性。因此,本次发行的法律文件关于发行对象存在“华汇资本”与“华汇一号”两种表述情形,在法律 影达传媒发行股票补充法律意见书

上不矛盾、不冲突。

华汇资本作为华汇一号基金管理人签署《股票发行认购协议》时,华汇一号尚未成立,其基金投资运作存在程序上的法律瑕疵,进而导致影达传媒在华汇一号成立前披露认购公告也存在相应的法律瑕疵。但是,一方面,华汇一号成立后,于2017年5月15日与华汇资本、影达传媒共同签署了《补充协议》,补充确认了华汇一号为本次的认购主体,从而追认了华汇资本在基金成立前履行信托义务的行为(包括签署认购协议)的法律效力;另一方面,华汇一号于2017年5月11日完成了私募基金备案,为合格投资者,备案的基金管理人为华汇资本,备案的投资领域为“投资于新三板挂牌企业上海影达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定向增发”,认购款的实际缴付时间在基金完成备案之后,可见,华汇一号对影达传媒的后续投资行为符合基金业协会相关规则、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相关规则的规定。

综上,由于契约型基金的信托法律属性,本次发行的法律文件关于发行对象存在“华汇资本”与“华汇体育传媒私募基金一号”两种表述情形,在法律上不矛盾、不冲突;因《股票发行认购协议》签署及认购公告发布时华汇一号尚未成立的程序性瑕疵,基于华汇一号成立后的追认、华汇一号完成基金备案、完成备案后缴付认购款的后续行为,其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已经消除,不存在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法律风险,不存在《股票发行认购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无效的法律风险,不存在违反《信托法》、基金业协会相关规则、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相关规则的法律风险。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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