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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锦州捷通铁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君致法字2017078-2号
二〇一七年六月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锦州捷通铁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君致法字2017078-2号
致:锦州捷通铁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接受锦州捷通铁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锦州捷通铁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项目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并已出具了《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锦州捷通铁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君致法字2017078号)、《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锦州捷通铁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君致法字2017078-1号)。
现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下发的《关于锦州捷通铁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第二次反馈意见》”)的要求,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基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证券法》、《公司法》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的相关简称与《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锦州捷通铁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君致法字2017078号)释义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和有关材料进行充分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第二次反馈意见》其他问题“请公司、主办券商、律师、会计师对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及《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补充说明是否存在涉及挂牌条件、信息披露以及影响投资者判断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
回复:
捷通股份新增的正在履行的重大销售合同情况
根据捷通股份提供的资料,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后,捷通股份新增的正在履行的标的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销售合同情况如下:序号 交易对方 合同金额(元) 合同标的 签署时间转臂定位座、抗侧滚扭杆座、齿轮
箱座、牵引拉杆座、电机吊座、电
机下座、横向缓冲器座、抗蛇形减
1 6,246,973.44 震器座、制动缸吊座、制动安装座、 2017.05.27
中车长春轨道 失稳检测安装座、横向减震器做、
客车股份有限 夹钳吊臂、空气弹簧导柱、横测梁
公司 连接块、垂向止挡、吊耳、制动夹
钳吊臂、组合座
2 2,231,577.60 防尘挡圈、轴箱盖、轴向端盖、轴 2017.06.08
箱转臂
本所律师认为,捷通股份签署的上述重大合同均合法、有效。
除上述情形外,经本所律师核查,捷通股份不存在其他涉及挂牌条件、信息披露及影响投资者判断的其他重要事项。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