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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贵州威门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意见

来源:中国证监会 2017-08-07

一、审核情况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全称为“贵州威门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430369,创新层),住所在贵阳市乌当区高新路23号,成立于1996年12月12日,2001年7月31日改制为股份公司,并于2014年1月24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开转让。截至股权登记日(2017年4月26日),共有股东565人。

申请人法定代表人为梁斌,实际控制人为梁斌、杨槐夫妇,注册资本为120,801,800元。申请人主营业务为现代中药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二)审核过程

申请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政许可申请于2017年6月14日正式受理。依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号——定向发行申请文件》等相关规定,我会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合规性审核,于2017年6月26日向申请人发出书面反馈,申请人及中介机构于2017年7月19日提交了书面反馈回复和财务报表延期一个月的申请。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就本次发行出具了《关于贵州威门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的自律监管情况函》,未发现申请人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审核中关注的问题

1、关于前次募集资金

审核中关注到,申请人曾两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分别是2014年募集资金2,250万元和2015年经我会核准募集资金14,162.16万元(扣除发行费用477.6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3,684.56万元)。以上两次募集资金均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其中,申请人披露前一次募集资金具体用于付市场开发费及服务费,付原材料、辅料、包装材料款。对此,请申请人补充披露2015年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的具体情况,是否存在提前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是否符合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使用前次发行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如有,披露具体情况,是否合法合规。同时,请主办券商、律师、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申请人补充披露:

截至2017年6月30日,申请人本次股票发行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项目

本次股票发行

一、募集资金总额

141,621,600.00

减:发行费用

4,776,000.00

募集资金净额

136,845,600.00

二、累计使用募集资金

136,845,600.00

补充流动资金

136,845,600.00

三、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余额

0.00

(说明:本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36,845,600.00元,应得利息收入为45,210.27元,截止2017年6月30日,公司共计使用136,890,810.27元)

序号

使用时间

转出资金(元)

用途

1

2016年1月

11,350,000.00

付原材料、辅料、包装材料款

2

2016年1月

7,364,135.33

付市场开发费及服务费

3

2016年2月

16,000,000.00

付原材料、辅料、包装材料款

4

2016年2月

6,074,552.85

付市场开发费及服务费

5

2016年5月

19,000,000.00

付原材料、辅料、包装材料款

6

2016年5月

7,000,000.00

付市场开发费及服务费

7

2016年6月

9,000,000.00

付原材料、辅料、包装材料款

8

2016年6月

1,111,588.66

付市场开发费及服务费

9

2016年7月

2,521,013.24

付市场开发费及服务费

10

2016年7月

7,000,000.00

付原材料、辅料、包装材料款

11

2016年8月

10,000,000.00

付原材料、辅料、包装材料款

12

2017年1月

10,153,563.00

付原材料、辅料、包装材料款和市场开发费及服务费

13

2017年2月

13,124,400.00

付原材料、市场开发费及服务费

14

2017年3月

4,645,164.00

付市场开发费及服务费

15

2017年4月

12,520,000.00

付原材料和市场开发费及服务费

16

2017年5月

24,133.12

付市场开发费及服务费

17

2017年6月

2,260.07

付辅料款

合计

136,890,810.27

申请人于2016年1月25日取得股票发行登记函,截止2016年1月25日,申请人存放募集资金账户的余额为158,764,180.85元,账户余额大于本次股票发行募集资金141,621,600.00元,本次股票发行不存在提前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本次股票发行募集资金已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本次股票发行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已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不存在使用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情形,符合当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要求。

主办券商、律师、会计师认为,申请人2015年股票发行完成时,因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尚未要求募集资金必须实行专户存储,申请人并未建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申请人的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未严格区分使用。但经审查申请人提供的银行对账单、付款凭证及银行支付凭证等文件,申请人确已将资金用于申请人股票发行方案中规定的用途中。

2016年8月23日,根据《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募集资金管理、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相关要求,申请人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将剩余募集资金40,424,309.92元转至指定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实行专户存储。经核查,募集资金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占用的情形,也不存在取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出具的股票发行股份登记函之前使用股票发行募集资金的情形。

截至2017年6月30日,申请人历次募集资金均已使用完毕。申请人对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已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未将募集资金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2、关于本次募集资金

审核中关注到,中介机构对本次募集资金情况发表意见不完整。对此,请主办券商、律师对申请人本次募集资金的必要性、合理性进行核查,并按照《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答(三)——募集资金管理、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对申请人募集资金使用、管理是否合法合规,申请人确保募集资金合理使用的方式是否有效发表明确意见。

主办券商及律师认为,申请人本次募投项目的逐步投产有利于提高公司长期盈利能力,但该等项目产生的经营效益需要一定时间才能体现,本次募集资金避免了债务融资可能导致的“资金来源短期化、资金运用长期化”的期限错配问题,降低了申请人短期偿债风险,优化了财务结构;此外,随着本次募投项目投入使用,以及未来经营规模进一步扩大,申请人需要维持一定的债务融资能力。本次募集资金有助于申请人维持良好的流动性水平、降低财务风险、增厚净资产、提升综合实力,符合申请人全体股东的利益,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申请人募集资金的使用及管理安排符合《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答(三)——募集资金管理、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之“(一)募集资金的使用”及“(二)募集资金的专户管理”的相关规定,合法合规,能有效保证募集资金按计划合理使用。

3、关于资金占用

审核中关注到,中介机构对申请人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资金占用的核查程序较简单。对此,请主办券商、会计师补充核查申请人报告期内资金占用、股权质押、违规担保等情况并发表明确意见。

主办券商和会计师回复如下:

(1)申请人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资金占用的情况

申请人自2014年1月24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各年年度报告均有披露公司是否存在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的情况,以及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情况,各年年度报告确认申请人挂牌以来不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况。根据2016年4月13日、2017年4月12日披露于全国股转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对贵州威门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审计说明》(信会师报字[2016]第150695号)、《关于对贵州威门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审计说明》(信会师报字[2017]第ZA50633号),经会计师审核,申请人2015年度、2016年度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况。

主办券商、会计师经核查申请人大股东个人往来明细账、其他应收款明细账、银行凭证和申请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函》等相关资料,认为申请人报告期至回复文件出具日,申请人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况。

(2)申请人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股权质押的情况

申请人报告期内存在股权质押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申请人2015年4月14日披露的《股权质押公告》,申请人股东梁斌质押 7,900,000 股,占申请人总股本 7.25%。在本次质押的股份中,0 股为有限售条件股份,7,900,000 股为无限售条件股份。质押期限为 2015 年 4 月 10 日起至 2016 年 4 月 9 日止。质押股份用于股权投资,质押权人为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质押权人与质押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股权质押已于2016年4月28日解除。

根据申请人2016年4月11日披露的《股权质押公告》,申请人股东梁斌、杨槐合计质押1,500万股(其中梁斌质押1,350万股,杨槐质押150万股),占申请人总股本12.42%。在本次质押的股份中,1,350万股为有限售条件股份,150万股为无限售条件股份。质押期限为2016年4月7日起至2017年10月7日止。质押股份用于个人借款,质押权人为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质押权人与质押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股权质押尚未解除。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申请人2017年6月30日的《证券持有人名册》,申请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梁斌质押1,350万股(占申请人总股本11.18%)、杨槐质押150万股(占申请人总股本1.24%)、股东张代金质押80万股(占申请人总股本0.66%),其他股东无质押股份的情况。

(3)申请人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况

申请人自2014年1月24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各年年度报告均有披露公司是否存在对外担保的情况,各年年度报告确认申请人挂牌以来不存在对外担保事项。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2015年度审计报告、2016年度审计报告,经会计师审核,申请人2015年度、2016年度不存在对外担保的情况。

根据申请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函》等相关资料,申请人报告期至回复文件出具日,申请人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况。

(4)主办券商及会计师核查过程及意见

主办券商、会计师经核查申请人大股东个人往来明细账、其他应收款明细账、银行凭证、会计师专项报告、年度报告;股东大会、董事会文件;股权质押公告及相关协议和质押登记证明;企业信用报告、证券持有人名册和申请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函》等相关资料,了解申请人报告期内关联方资金占用、股权质押、对外担保的情况。

经核查,主办券商、会计师认为:申请人报告期至回复文件出具日,申请人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况;申请人股东股权质押事项涉及的信息披露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相关规定;申请人报告期至回复文件出具日,申请人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况。

4、关于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审核中关注到,报告期内申请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1139.59万元和1267.72万元,小于同期营业利润和净利润金额。对此,请申请人结合销售、采购、应收应付项目变动情况,补充披露报告期内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小的具体原因,必要时进行重大事项提示。同时,请主办券商、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申请人补充披露:

(1)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构成及其变动分析

报告期内,申请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

2016年

2015年

金额

变动率(%)

金额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36,875.39

19.58

30,837.40

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4,003.10

-31.59

5,851.59

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40,878.49

11.42

36,688.99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17,945.33

27.02

14,127.48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

2,434.58

30.26

1,868.95

支付的各项税费

4,322.49

4.84

4,122.75

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14,908.38

-3.38

15,430.22

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39,610.77

11.42

35,549.40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267.72

11.24

1,139.59

申请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主要来源主营业务销售回款,流出主要为支付供应商款项,申请人支付条款与收款相关联,节奏基本匹配,因此付款变动率与收款变动率趋势相同。申请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变动率为19.58%,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变动率为27.02%。

(2)收现率与现金比率变动情况

2015年至2016年,申请人营业收入收现率分别为99.77%和104.88%,净利润现金比率分别为28.65%和28.44%,波动不大。报告期内,申请人营业收入收现率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

编号

2016年

2015年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A

36,875.39

30,837.40

营业收入

B

35,158.61

30,908.71

营业收入收现率

C=A/B

104.88%

99.77%

报告期内,申请人净利润现金比率(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净利润)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

编号

2016年

2015年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A

1,267.72

1,139.59

净利润

B

4,457.81

3,977.44

净利润现金比率

C=A/B

28.44%

28.65%

(3)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当期净利润的匹配性分析

报告期内,申请人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存在差异,系利润表中非付现因素、经营性应收项目的增减、经营性应付项目的增减、存货的增减等因素共同影响所致。

申请人根据净利润调整各项目后计算出相应的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6年度

2015年度

净利润

4,457.81

3,977.44

加:资产减值准备

260.33

217.17

固定资产等折旧

1,105.91

1,026.33

无形资产摊销

257.58

154.23

长期待摊费用摊销

48.47

58.54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的损失(收益以“-”号填列)

固定资产报废损失(收益以“-”号填列)

公允价值变动损失(收益以“-”号填列)

财务费用(收益以“-”号填列)

764.17

366.43

投资损失(收益以“-”号填列)

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少(增加以“-”号填列)

-15.59

93.30

递延所得税负债增加(减少以“-”号填列)

存货的减少(增加以“-”号填列)

-3,396.37

-3,096.64

经营性应收项目的减少(增加以“-”号填列)

-1,980.74

-2,412.90

经营性应付项目的增加(减少以“-”号填列)

-233.84

755.70

其他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267.72

1,139.59

报告期内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小于同期净利润金额的主要原因是存货及经营性应收项目增长幅度较大。存货增长的主要原因:(1)根据市场订单、申请人自身生产能力和仓储能力合理安排库存。存货的增长与申请人营业收入的增长呈同向变动。(2)申请人的主要原材料头花蓼,为多年生草本植物,每年9-12月进入其采摘期。导致申请人的存货余额报告期末位于顶峰,其增长呈季节性变动。应收项目增长的主要原因:(1)应收款项的增长与申请人营业收入的增长呈同向变动。(2)收入确认与实际收款之间存在信用期的时间差导致应收账款增加。相关科目变动明细如下:

①报告期内存货变动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6年12月31日

2015年12月31日

2014年12月31日

金额

变动额

金额

变动额

金额

存货

17,520.99

3,396.37

14,124.62

3,096.64

11,027.98

②报告期内主要经营性应收项目变动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6年12月31日

2015年12月31日

2014年12月31日

金额

变动额

金额

变动额

金额

应收票据

1,080.26

219.55

860.70

561.86

298.84

应收账款余额

15,751.01

3,083.92

12,667.09

3,762.92

8,904.16

③报告期内主要经营性应付项目变动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6年12月31日

2015年12月31日

2014年12月31日

金额

变动额

金额

变动额

金额

应付账款

2,783.08

-634.55

3,417.63

554.12

2,863.51

经核查,主办券商及会计师认为:申请人报告期内收现率、净利润现金比率,反应出收益质量较好。报告期内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相关科目相匹配,变动原因具备合理性。

5、关于存货

审核中关注到,2015年末、2016年末申请人存货余额分别为14124.62万元、17520.99万元,存货周转率较低。对此,请申请人补充披露:(1)报告期内存货的具体构成、库龄情况,存货余额较大的具体原因;(2)存货跌价准备是否计提充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同时,请主办券商、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申请人补充披露:

(1)报告期内存货的具体构成、库龄情况,存货余额较大的具体原因;

①2015年末和2016年末的存货分别为14,124.62万元和17,520.99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27.98%和37.04%。报告期内,申请人存货的具体构成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

2016年12月31日

2015年12月31日

账面余额

跌价准备

账面价值

账面余额

跌价准备

账面价值

原材料

7,190.62

7,190.62

3,670.98

3,670.98

半成品

7,656.37

7,656.37

7,686.80

7,686.80

产成品

2,634.37

2,634.37

2,520.65

2,520.65

消耗性生物资产

39.63

39.63

246.19

246.19

合计

17,520.99

17,520.99

14,124.62

14,124.62

存货中的消耗性生物资产

单位:万元

项目

2016年12月31日

2015年12月31日

头花蓼

39.63

246.19

合计

39.63

246.19

报告期内存货余额较大的原因如下:

(1)随着营业收入的增加,申请人加大原材料的采购,增加提取车间的生产,保证自制半成品的合理库存,同时为了满足日益扩大的市场需求,申请人相应加大产成品的储备,增加了辅助生产材料和包装材料的采购。

(2)申请人主要原材料头花蓼药材的采购具有季节性,而生产期是全年均衡,申请人需要在采收期集中采购备货,保持充足的库存,满足生产的需要。

②报告期内,申请人存货库龄结构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

2016年12月31日

库龄

1年以内

1-3年

3年以上

原材料

7,190.62

7,190.62

半成品

7,656.37

7,656.37

产成品

2,634.37

2,634.37

消耗性生物资产

39.63

39.63

合计

17,520.99

17,520.99

单位:万元

项目

2015年12月31日

库龄

1年以内

1-3年

3年以上

原材料

3,670.98

3,670.98

半成品

7,686.80

7,614.90

71.90

产成品

2,520.65

2,520.65

消耗性生物资产

246.19

66.84

179.35

合计

14,124.62

13,873.37

251.25

报告期期末存货库龄合理,仅2015年末存在库龄1-3年的存货,占比1.78%。不存在毁损、陈旧、过时、残次、废品及不合格品。

(2)关于存货跌价准备是否计提充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申请人存货主要为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以及消耗性生物资产,申请人按照订单安排生产,申请人2015-2016年期末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14,124.62万元和17,520.99万元,无异常波动,不存在积压现象。申请人2015-2016年毛利率分别为60.14%和60.83%,有足够的利润空间应对药品价格下降。申请人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对存货按类别进行了减值测试,并未发生减值,因此未计提存货减值准备。

主办券商及会计师认为:申请人报告期各期末内的存货未发生减值迹象,故未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6、关于应收账款

审核中关注到,报告期内申请人应收账款由11932.28万元增至14735.93万元,增幅超过营业收入的增长。对此,请申请人结合企业实际经营状况,补充披露:(1)报告期内主要客户情况以及应收账款构成情况;(2)不同销售模式、主要客户的销售政策、结算政策,是否发生重大调整;(3)结合账龄、期后回款情况等说明坏账准备是否计提充分。同时,请主办券商、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申请人补充披露:

(1)关于报告期内主要客户情况以及应收账款构成情况;

报告期内前申请人前五大客户情况、应收账款构成情况及信用期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单位名称

2016年12月31日

信用期

应收账款余额

占应收账款合计数的比例(%)

坏账准备

华润普仁鸿(北京)医药有限公司

773.99

4.91

38.70

180天

苏州东吴医药有限公司

663.12

4.21

33.16

60-90天

北京科园信海医药经营有限公司

514.77

3.27

25.74

90天

重庆医药新特药品有限公司

467.14

2.97

23.36

90天

贵州康心药业有限公司

431.29

2.74

43.13

90-180天

合计

2,850.31

18.10

164.08

单位:万元

单位名称

2015年12月31日

信用期

应收账款余额

占应收账款合计数的比例(%)

坏账准备

贵州康心药业有限公司

729.84

5.76

36.49

90-180天

华润普仁鸿(北京)医药有限公司

493.14

3.89

24.66

180天

苏州东吴医药有限公司

487.56

3.85

24.38

60-90天

宁波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359.48

2.84

17.97

60-90天

西安藻露堂药业集团中天医药有限公司

337.60

2.67

21.07

180天

合计

2,407.62

19.01

124.57

(2)关于不同销售模式、主要客户的销售政策、结算政策,是否发生重大调整;

①应收账款的波动

2015年末和2016年末的应收账款净额分别为11,932.28万元和14,735.93万,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23.63%和31.16%。

报告期内,应收账款随申请人业务量的波动而波动,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6年度/末

2015年度/末

应收账款余额

15,751.01

12,667.09

增速

24.35%

42.26%

主营业务收入

35,158.61

30,908.71

增速

13.75%

18.77%

应收账款余额一般情况下会随着收入的增加而增加。原因是:1)收入的增长使得应收账款随收入增加而增加。2)收入确认与实际收款之间存在信用期的时间差导致应收账款增加。此差异也会导致应收账款随收入增长而增加。

2015年末、2016年末应收账款的增速均高于同期主营业务收入的增幅,原因是申请人收现率不同所致。2015年度、2016年度公司营业收入收现率分别为99.77%和104.88%。

②应收账款的账龄情况

报告期各期末,申请人应收账款余额及账龄结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账龄

2016年12月31日

2015年12月31日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1年以内(含1年)

14,008.00

88.93

11,738.81

92.67

1至2年(含2年)

1,240.30

7.87

654.14

5.16

2至3年(含3年)

304.86

1.94

273.06

2.16

3至4年(含4年)

196.77

1.25

1.08

0.01

4至5年(含5年)

1.08

0.01

5年以上

合计

15,751.01

100.00

12,667.09

100.00

③坏账计提政策

申请人与可比上市公司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政策对比如下:

名称

1年以内(含1年)

1-2年

(含1年)

2-3年

(含1年)

3-4年(含1年)

4-5年

(含1年)

5年以上

威门药业(430369.OC)

5%

10%

30%

50%

75%

100%

三力制药(832708.OC)

5%

10%

30%

50%

75%

100%

林恒制药(835509.OC)

5%

10%

30%

50%

80%

100%

新天药业(002873.SZ)

3%

10%

20%

50%

50%

100%

康惠制药(603139.SH)

5%

10%

50%

100%

100%

100%

贵州百灵(002424.SZ)

5%

10%

30%

50%

50%

100%

申请人制定了适合行业特点的坏账准备计提政策,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基本相当。

申请人与可比上市公司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综合覆盖率对比如下:

名称

2016年12月31日

2015年12月31日

威门药业(430369.OC)

6.44%

5.80%

三力制药(832708.OC)

5.12%

5.14%

林恒制药(835509.OC)

5.04%

5.07%

新天药业(002873.SZ)

3.14%

3.09%

康惠制药(603139.SH)

6.35%

6.25%

贵州百灵(002424.SZ)

8.86%

9.37%

从历史经验来看,应收账款的坏账准备已经充分计提。报告期内申请人不曾发生核销坏账情况,坏账准备综合覆盖率(坏账准备/应收账款)处于可比上市公司的中游水平,截止2016年末达到6.44%,可以覆盖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风险。

④信用政策

申请人给予客户的信用期一般为90天至270天,报告期内申请人对客户的信用政策无重大变化。不存在大幅超过信用期未回款的情况。同时,申请人提高的客户催收力度。针对不同客户制定更为合理的信用期限。

⑤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情况

报告期各期末,申请人不存在大幅超过信用期未回款的情况。期末应收账款及期后收回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各期末

期末账面应收账款(A)

期末坏账准备计提

期后累计收回金额(截至2017年6月30日)(B)

期后收回率(B/A)

2016年末

15,751.01

1,015.08

10,821.28

68.70%

2015年末

12,667.09

734.81

11,246.51

88.79%

(3)关于结合账龄、期后回款情况等说明坏账准备是否计提充分。

主办券商及会计师认为:申请人账龄分析法计提标准具有谨慎性,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重大差异,符合申请人实际情况;采用坏账政策具有合理性;申请人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充分。报告期各期末申请人应收账款及其占营业收入比例波动与收入变化相匹配。

7、关于毛利率

审核中关注到,申请人2015年度、2016年度毛利率分别为60.14%、60.83%,维持在较高水平。对此,请申请人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说明并分析毛利率较高的合理性。同时,请主办券商、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申请人补充披露:

申请人2015年度、2016年度毛利率分别为60.14%、60.83%,申请人的主营业务为从事现代中药及保健食品、直接口服的中药饮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申请人主要产品为:热淋清颗粒、金钱胆通颗粒、川芎茶调颗粒、肿节风分散片、抗病毒咀嚼片、当归调经颗粒、铁皮石斛牛磺酸西洋参口服液、鲜天麻粉、鲜铁皮石斛粉等。

(1)可比公司选取依据

根据行业分类依据及公司的主营业务,选取新三板挂牌公司和上市公司共计5家作为可比公司,分别为贵州三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832708.OC)、海南林恒制药股份有限公司(835509.OC)、贵阳新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002873.SZ)、陕西康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603139.SH)和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002424.SZ)。

具体说明如下:

可比对象

注册地址

业务及产品

三力制药

832708.OC

贵州省安顺市

从事咽喉类疾病、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疾病中成药的研发、生产与销售。目前主要产品为开喉剑喷雾剂(儿童型)、开喉剑喷雾剂和强力天麻杜仲胶囊等。

林恒制药

835509.OC

海南省海口市

片剂、胶囊剂、颗粒剂的研发、生产、销售。生产的药品涵盖化学药品、中成药。主要产品有抗肿瘤制剂、泌尿系统用制剂、中药饮片等

新天药业

002873.SZ

贵州省贵阳市

硬胶囊剂、颗粒剂、片剂、合剂、糖浆剂、酒剂、露剂、散剂、混悬剂、 凝胶剂;中药前提取;蒸汽销售;进出口贸易。目前主要产品“宁泌泰胶囊”、和颜“坤泰胶囊”、“夏枯草口服液”、“苦参凝胶”等。

康惠制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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