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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祥隆: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法律意见书

来源:金投网 2017-05-10

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弘祥隆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HORIZONLAWFIRM 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 二零一七年五月 关于北京弘祥隆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弘祥隆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弘祥隆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刘洋、张玲玲律师列席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弘祥隆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并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内容及议案中所涉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04月18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北京弘祥隆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登记方法等事项通知公司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如期于2017年05月09日上午10时在河北廊坊 大厂潮白河工业园区南区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江玉龙主持并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董事会工作人员对本次股东大会作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签署。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董事会公告的会议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截止2017年05月05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9人, 代表股份数为11,22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下列议案: 1、审议通过《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1,22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2、审议通过《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1,22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3、审议通过《2016年度财务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1,22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4、审议通过《2016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1,22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5、审议通过《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1,22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6、审议通过《关于追认2016年度偶发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关联股东江玉龙、董志海、赵兵、赵汉 h、张龙回避表决。同意股数4,985,75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内容、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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