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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远科技:股票发行法律意见书

来源:金投网 2017-07-06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宁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定向发行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宁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接受深圳市宁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作为其定向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4号――法律意见书内容与格式(试行)》及其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 1、 发行人已经向金杜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其提供的原始书面材 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2、 发行人提供给金杜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任何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金杜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结合发行人实际情况,编制和落实了查验计划,收集了证据材料,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金杜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合理、充分地运用了包括但不限于面谈、书面审查等方式,对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与本次发行有关之事实,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金杜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金杜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现行中国法律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金杜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的某些数据和结论进行引述时,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并不视为金杜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未经金杜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金杜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就本次发行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备案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金杜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公司/发行人 深圳市宁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主办券商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发行 公司2017年定向发行股票 发行人2017年2月9日召开的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的《深圳市宁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发行方案》 年股票发行方案(一)》,发行人分别于2017年3月 30日、2017年4月25日发布更正公告,对《深圳市宁 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股票发行方案(一)》进 行了更正 在本次发行中认购股票的投资者,即深圳市远致创业投 发行对象/投资者 资有限公司、深圳市盈信德诚一号投资管理企业(有限 合伙) 公司与深圳市远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签署的《深圳市远 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宁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认购协议》 之股份认购协议》、与深圳市盈信德诚一号投资管理企 业(有限合伙)签署的《深圳市宁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股份认购协议》 公司2017年3月27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 《认购公告》 限责任公司网站公告的《深圳市宁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发行认购公告》(公告编号:2017-007) 公司分别于2017年4月10日、2017年4月20日在全 《认购延期公告》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网站公告的《股 票发行认购延期公告》(公告编号:2017-023/2017-028) 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7 《验资报告》 年5月12日出具的亚会B验字(2017)0116号《验资 报告》 股权登记日 公司审议本次发行事宜的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2017 年2月8日)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修正) 《公众公司监管办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96号) 《投资者适当性细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 (试行)》 《私募基金备案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中基协发[2014])1号) 《私募基金暂行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令第105号) 《公司章程》 《深圳市宁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 基金业协会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法律意见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 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元 人民币元 金杜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发行符合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股票发行的条件 《公众公司监管办法》第四十五条:“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票的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 200人的,中国证监会豁免核准,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管理,但发行对象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根据公司提供的《证券持有人名册》,截至股权登记日,发行人股东为21名, 其中包括自然人股东7名、法人股东1名、合伙企业股东13名;本次发行后,股东 为23名,其中包括自然人股东7名、法人股东2名、合伙企业股东14名,股东人 数累计未超过200人。 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对象合计2名,不超过35名,符合《公众公司监管办法》 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根据《发行方案》、《认购协议》、《认购公告》、《认购延期公告》、《验资报告》并经金杜核查,金杜认为,本次发行后,公司股东累计不超过 200人,本次发行符合《公众公司监管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符合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股票发行的条件。 二、发行对象符合关于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有关规定 根据《公众公司监管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股票发行包括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以及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两种情形。前款所称特定对象的范围包括下列机构或者自然人:(一)公司股东;(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三)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法人投资者及其他经济组织。公司确定发行对象时,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 35名。” 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第六条规定:“下列投资者可以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发行:(一)《公众公司监管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投资者;(二)符合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条件的投资者。” 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第三条规定:“下列机构投资者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一)注册资本 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二)实缴出资总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 根据发行对象深圳市盈信德诚一号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提供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缴纳出资的银行单据并经金杜核查,发行对象深圳市盈信德诚一号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为实缴出资总额500万元以上的合伙企业。 根据发行对象深圳市远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并经金杜核查,发行对象深圳市远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为注册资本 500万元以上的法人机构。 基于上述,金杜认为,发行人的发行对象符合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关于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有关规定。 三、发行过程及结果合法合规性的说明 (一)本次发行的议事程序合法合规 根据《发行方案》、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以及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会议文件,本次发行已履行的议事程序如下: 2017年1月23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圳市 宁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股票发行方案(一)》、《关于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 账户的议案》、《关于签订 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股票发行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修改深圳市宁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召开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上述议案不涉及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事项。 2017年2月9日,发行人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深圳 市宁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股票发行方案(一)》、《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本次股票发行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修改深圳市宁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鉴于发行人股东深圳市嘉诚富通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拟认购本次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深圳市嘉诚富通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2017年3月20日,因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因自身原因不能对本 次发行提供验资报告,发行人发布了《深圳市宁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票发行方案的更正公告》及更正后的《发行方案》,将为本次发行提供验资的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为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017年4月25日,因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用途发生改变,发行人发布了《深圳 市宁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票发行方案的更正公告》以及更正后的《发行方案》,对原《发行方案》中前次募集资金用途的披露情况予以更正。 因上述变更不涉及本次发行方案的重大调整,因此无需重新召开股东大会进行审议。金杜认为,本次发行已经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会议的召开、召集、表决程序及出席人员资格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议真实、合法、有效。 (二)本次发行的结果合法有效 经核查,本次发行的验资机构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根据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截至 2017年 4月 20 日止,公司已收到投资者缴付的认购资金21,999,972.51元,其中增加股本756,793.00元,扣除与发行股票相关的费用283,018.61元后,20,960,160.90 元计入资本公积;投资者均以货币出资,变更后的累计注册资本为54,300,386.00元,股本54,300,386.00元。 基于上述,金杜认为,发行人有关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发行认购对象的股票认购款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确认均已缴纳,发行人的本次股票发行结果合法有效。 四、发行人签署的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合同等法律文件是否合法合规 根据《认购协议》并经金杜核查,发行人与发行对象签署的《认购协议》当事人主体资格均合法、有效,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自愿,且《认购协议》内容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该等协议合法有效。 根据《认购协议》并经金杜核查,《认购协议》对认购股份数量、认购价格、协议的生效条件、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作了约定,不涉及估值调整的条款,未约定任何业绩承诺及补偿、股份回购、反稀释等特殊条款,不存在违反《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募集资金管理、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中相关规定的情形,《认购协议》的约定合法有效。 根据《认购协议》及《发行方案》,本次发行的新增股份全部由发行对象以现金方式认购,不存在以非现金资产认购发行股份的情形。 基于上述,金杜认为,发行人与发行对象所签署的《认购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真实有效,合法合规,对发行人及发行对象具有法律约束力。 五、本次发行的优先认购安排 根据《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时,公司现有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但公司不得以恶意低价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以损害公司现有股东的利益。”因此,公司现有在册的 21名股东均不享有本次发行的优先认购权。 六、本次发行的限售安排 根据发行人与本次发行对象签署的《认购协议》,发行对象深圳市盈信德诚一号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所认购的发行人新增股份限售期为 6个月,发行对象深圳市远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所认购的发行人新增股份无限售安排。 七、发行人在册股东和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进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登记情况 根据《私募基金暂行办法》及《私募基金备案办法》,私募投资基金是指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登记备案、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适用《私募基金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履行基金管理人登记程序,并在私募投资基金募集完毕后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备案。 1. 本次发行前发行人在册股东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登记情况 经金杜核查,本次发行前,发行人在册股东为:罗宁政、王明、周文、傅哲宽、戴更辉、刘一、王文京、北京阿普瑞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嘉兴光信三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维康宁远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芜湖领航基石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启赋创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深圳市采希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深圳市启赋众盛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领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武汉如尔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嘉兴光信二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青岛海洋基石创业投资企(有限合伙)、深圳市启赋嘉融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湖州亚商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嘉诚富通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经核查机构股东提供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私募投资基金证明》、说明文件及在基金业协会网站检索,该等股东有关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登记情况如下:(1)属于《私募基金暂行办法》及《私募基金备案办法》项下的私募投资基金的股东 经核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前属于《私募基金暂行办法》及《私募基金备案办法》项下的私募投资基金的股东的登记备案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私募投资基金管 私募投资基金备案 理人登记 1 嘉兴光信二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已办理 已办理 2 嘉兴光信三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已办理 已办理 3 芜湖领航基石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已办理 已办理 4 青岛海洋基石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已办理 已办理 5 深圳市启赋创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已办理 / 6 深圳市启赋众盛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已办理 已办理 伙) 7 深圳市采希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已办理 已办理 8 广州领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已办理 已办理 9 武汉如尔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已办理 / 10 湖州亚商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已办理 已办理 序号 股东名称 私募投资基金管 私募投资基金备案 理人登记 11 深圳市嘉诚富通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已办理 已办理 伙) 12 深圳市启赋嘉融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已办理 已办理 伙) (2)不属于《私募基金暂行办法》及《私募基金备案办法》项下的私募投资基金的股东 根据相关股东提供的文件和说明、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核查,以下股东不属于《私募基金暂行办法》及《私募基金备案办法》项下的私募投资基金: 序 股东名称 备注 号 根据北京阿普瑞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公司章程及 公司说明,北京阿普瑞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资金来源于股东王森 1 北京阿普瑞投资咨询 林自有资金投入,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 有限公司 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 (试行)》所规范的私募股权基金,因此,无需办理私募投资基金 管理人登记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 根据深圳市维康宁远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的工商登记资料、 合伙协议及公司说明,深圳市维康宁远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2 深圳市维康宁远创业 为员工持股平台,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 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 (试行)》所规范的私募股权基金,因此,无需办理私募投资基金 管理人登记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 2. 本次发行对象 经金杜核查,本次发行对象共有 2名,分别为深圳市盈信德诚一号投资管理企 业(有限合伙)、深圳市远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根据发行对象深圳市盈信德诚一号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说明并经核查基金业协会的公示信息,深圳市盈信德诚一号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属于私募投资基金,其有关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登记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私募投资基金管 私募投资基金备案 理人登记 1 深圳市盈信德诚一号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 已办理 已办理 伙) 根据本次发行对象深圳市远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说明,深圳市远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形,不存在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情形,亦未担任任何私募基金的管理人,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基金暂行办法》和《私募基金备案办法》所规范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因此无需办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 八、关于本次发行是否存在股权代持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发行对象深圳市盈信德诚一号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的说明及其认购本次发行的银行进账单,发行对象深圳市盈信德诚一号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因本次发行而持有的公司股份均为其真实持有,不存在代持或信托持股的情况。 根据发行对象深圳市远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说明并经核查,深圳市远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认购本次发行的资金为发行人依据《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关于下达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专项资金2016年第五批扶持计划的通知》(深发改[2016]1475号)、《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基于移动互联网的就医全流程健康管理服务平台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深发改[2017]66号)取得资金补助(以股权投资方式发放)。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股权资助项目建设管理须知》的规定,指定深圳市远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作为以股权投资方式发放资助资金对发行人进行资助的实施主体。深圳市远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所认购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违反《公众公司监管办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所述的股权代持情形。 基于上述,金杜认为,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权明晰,不存在违反《公众公司监管办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所述的股权代持情形。 九、关于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是否为持股平台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问答――定向发行(二)》的规定:“为保障股权清晰、防范融资风险,单纯以认购股份为目的而设立的公司法人、合伙企业等持股平台,不具有实际经营业务的,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不得参与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股份发行。” 根据发行对象深圳市盈信德诚一号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提供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说明并经金杜核查,深圳市盈信德诚一号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为已在基金协会办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不属于单纯以认购股份为目的而设立的公司法人、合伙企业等持股平台。 根据发行对象深圳市远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说明并经金杜核查,深圳市远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为深圳市远致投资有限公司(由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资设立的企业)出资设立的企业,其经营范围为: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深圳市远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不属于单纯以认购股份为目的而设立的公司法人、合伙企业等持股平台。 基于上述,金杜认为,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深圳市盈信德诚一号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远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不属于单纯以认购股份为目的而设立的公司法人、合伙企业等持股平台,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问答――定向发行(二)》的相关规定。 十、募集资金的使用 根据《发行方案》,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偿还贷款、投资医药电商;并未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并未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发行人已在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江苏大厦支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户账号为15000066009651,用于存放及监管深圳市远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认缴出资11,999,979.72元。在本次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发行人已与主办券商、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同时,发行人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户账号为79140154740027496,用于存放及监管深圳市盈信德诚一号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的认缴出资9,999,992.79元。在本次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发行人已与主办券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根据《验资报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已全额存放于上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发行方案》,发行人已在《发行方案》中披露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途和必要性,及前次发行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综上所述,金杜认为,发行人为本次发行已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已全额存放于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发行方案》已履行募集资金信息披露要求,符合《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募集资金管理、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 十一、 关于发行人相关主体和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是否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核查说明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次认购对象的声明,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shixin.court.gov.cn/)、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http://zhixing.court.gov.cn/search/)及信用中国网(http://www.creditchina.gov.cn/),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罗宁政、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北京维康宁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贝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仁仁健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湖南省蓝蜻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一六零网上医院有限公司、深圳市一六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仁仁健康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广东一六零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医悟空(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医盟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安欣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深圳市盈信德诚一号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远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均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十二、 结论性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金杜认为,本次发行符合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股票发行的条件,发行对象、发行过程、发行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公众公司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发行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三份。 (下接签字盖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宁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定向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周蕊 田维娜 单位负责人: 王玲 二 一七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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